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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北自來水事業處(89)北市水企字第 892154610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6 點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管線設施維護巡查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89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加強輸配水管線設施之維護及
管理,事先防範重大影響本處供水品質情事發生,提高緊急應變能力
,特訂定本要點。
本處各營業分處為管線設施維護巡查之執行單位,依轄管範圍,負責
下列事項:
 (一) 受理各施工單位提出要求套繪本處管線位置,或提供管線圖面
      資料等事項。
 (二) 蒐集本處以外之其他單位申請路證核發情形,主動要求其他施
      工單位應事先套繪本處相關管線圖面資料,於開工前確實執行
      探挖作業。如施工地點與本處重要管線設施相當接近,並應要
      求施工單位事先通知並派員會同施工,以維管線安全。
 (三) 加強轄區內重要管線設施、閥栓之巡查維護,避免重要管線設
      施受損或閥栓埋沒、損壞。尤應加強工地範圍內之制水閥等附
      屬設施之檢查維護,發現異常立即通報處理。
 (四) 針對重大工程施工範圍,增派人力加強巡查,尤其發現路面崩
      塌、路基下陷、大量積水等情事,應密切注意並告知施工單位
      ,妥善施工以免損及本處管線;發現本處管線出現異常狀況,
      應迅速通報、提早因應,以減少災情。
 (五) 發現路面漏水立即通報,如係重大漏水則依「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事件緊急通報流程」規定,迅速通報並立即搶修。
 (六) 發生地震、風水災等重大天災或其他意外事故,有影響管線設
      施安全及使用之虞者,應加強維護巡查。
前項第 (一)  (二) 款情事,並應副知供水科。
本處各營業分處,應依據轄區內重要管線位置、各施工地點等,規劃
巡查路線,並劃分責任區,每日 (假日除外) 派員巡查作成紀錄 (格
式如附表) ,送單位主管核章,妥善保存備查。

本處  區營業分處管線維護巡查紀錄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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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巡查路線│查報地點│查報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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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        審核        股長              主任
附表圖檔: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管線設施維護巡查要點巡察紀錄表
工程總隊施工中之管線設施,尚未點交各營業分處接管者,由工程總
隊自行負責。
總工程司室、供水科各依權責不定期派員抽查,以督促各單位確實依
本要點規定執行。未依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提報考績委員會處理
。
本要點奉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