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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5316206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點 (原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稽查所屬機關實施內部控制成效作業原則;新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稽查實施內部控制成效作業原則)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稽查實施內部控制成效作業原則
修正時間: 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
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並
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
本處各單位及工程總隊應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本處各科室及營
業分處每年應至少自行檢查一次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並由本處組
成聯合訪查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查核工程總隊,及抽查處內各科室
及營業分處之內部控制實施情況。
三、
本處組成聯合訪查小組,由副處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
人,成員由專門委員,供水科、技術科、業務科、企劃科、財務科、
供應科、總務科、資訊室、人事室、政風室及會計室共同派員組成之
,由會計室擔任幕僚作業,並依業務特性分工制訂查核規範,作為訪
查小組實地查核之依據。
四、
聯合訪查小組分工訪查事項如下:
(一)供水科:配水及防漏相關業務執行情形。
(二)技術科:工程管理系統及估驗決算相關業務執行情形。
(三)業務科:抄表及服務等相關業務執行情形。
(四)企劃科:施政計畫選項及府管計畫業務推動情形。
(五)財務科:財務管理及財產保管使用情形。
(六)供應科:採購業務之辦理及物料管理情形。
(七)總務科:小額採購、車輛管理情形。
(八)資訊室:資訊安全及資訊設備檢點。
(九)人事室:人員之薪津、勤惰、加班、獎懲及待遇福利之審核。
(十)政風室:機關內部控制能否有效預防貪瀆。
(十一)會計室:內部審核及會計制度實施狀況。
五、
本作業原則規定之自行檢查及聯合訪查,均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完成
,其中自行檢查應製作書面紀錄建檔備查;聯合訪查應作成綜合查核
報告,簽奉  處長核定後,函受查單位作為改進內部控制制度之參考
,並函報臺北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