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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96010388 號函修正第 4 點條文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招標審核小組組織及作業須知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宜,
爰成立招標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及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
本小組置召集人,由副總工程司層級以上人員擔任,置委員 8  至 1
2 人,由各類採購相關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邀請具有相當經驗人
員或通知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
前項召集人及委員之任免或增補,由處長指派。
三、
本小組執行幹事由召集人推薦經處長核定,負責待審議案件之彙集、
通知、準備及記錄等工作。
執行幹事應將採購單位陳核之議案彙集後,陳請召集人訂定開會時間
及地點。
四、
本小組審議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或其變更設計新增項目單價案,
應研提建議底價,供處長或其授權人員參核。
五、
本處辦理本作業須知第四點之採購案件,應以下列作業程序提送本小
組審議:
(一)申請單位於採購預算書或文件完成陳核程序後,送交採購單位
      製作招標文件,並依奉核採購案件之預算金額編製底價表,移
      申請單位填列底價分析表及預估金額並密封底價,再移採購單
      位併同奉准辦理之招標文件,於開會前 2  日提送本小組。
(二)開會時根據提會資料予以審議,如對相關資料或說明有異議,
      得列入紀錄,全案退回採購單位重新檢討並循序陳核,奉准後
      再依前項程序辦理;若無異議,填列建議金額於底價表內加蓋
      戳章、密封,並製作會議紀錄擲回採購單位,續依底價訂定流
      程辦理。
六、
審議案件由召集人指派委員先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於會中討論。
七、
本小組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主持時,則指定委員 1  人代
理之。審議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方得通過。委員對議決結果有不同意見者,得請求列入紀錄。
八、
召集人、委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對審查及會議內容應予保密。
九、
底價訂定作業所需表單、流程之修訂,不涉及或無須變更本須知各點
內容者,授權採購單位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實際需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