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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三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631651000 號函修正全文 11 點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為辦理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相關事宜,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九條暨臺北市各級災害應
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隨時瞭解並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通報有關機關、單位及傳遞災
      情。
(三)負責與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之聯繫,並主動提供支援與協助。
(四)災情及損害之立即調查、處理、報告事項。
(五)有關防災事宜及其他交付任務之執行。
三、
本小組編組成員如下:
(一)處長擔任本處緊急應變小組召集人,並指派成員中一人擔任副召集
      人。
(二)成員包括副處長、工程總隊總隊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
      程司、淨水科科長、供水科科長、技術科科長、業務科科長、財務
      科科長、企劃科科長、供應科科長、總務科科長、水質科科長、資
      訊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各營業分處主任及勞工安全
      衛生室主任。
(三)幕僚作業單位為勞工安全衛生室(以下簡稱勞安室)。
四、
本小組編組啟動時機如下:
(一)市級以上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或其他局處緊急應變小組通知時。
(二)市府其他局處經奉核定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本處需配合啟動本小組
      時。
(三)其他緊急事件經召集人指示時。
五、
本小組編組撤除時機如下:
(一)市級以上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或其他局處緊急應變小組通知時。
(二)市府其他局處經奉核定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時。
(三)其他緊急事件經召集人指示時。
六、
本小組設置地點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小組設置地點為 監控中心。
(二)召集人督導各項緊急應變行動,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督導本處各單
      位緊急應變作業之執行,總工程司指揮各工程單位應變事項。主任
      秘書指揮各業務單位緊急應變事項。
(三)勞安室依據召集人指示彙整陳報災情處理相關紀錄及災後檢討報告
      相關事宜。
七、
本處各單位應掌握各自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適時報告處理狀況
,詳實記錄處置措施,並送勞安室彙整陳報。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單位依權責辦理。
各單位應依權責,依據小組交付任務,分工如下:
(一)淨水科
      1.適時提供應變小組各淨水場進水、出水量、濁度及水情分析資料
        。
      2.水源、水壩、淨水場系統等設施之搶修、復舊及供電事項。
      3.氯氣外洩之緊急處理。
(二)供水科
      1.緊急供水應變及調度。
      2.加壓站及配水池等設施之搶修、復舊及供電事項。
      3.支援輸配水管線搶修事宜。
      4.執行配水管網搶修監控作業。
(三)技術科
      負責本處各圖資系統及設備之緊急修復。
(四)業務科
      1.視災害情形調整客服中心值勤人力。
      2.配合緊急送水作業勤務之調度。
      3.處理緊急限水作業事宜。
(五)財務科:
      協助各單位辦理災害及營業損失準備支用相關事宜。
(六)企劃科
      提供緊急事件法律諮詢。
(七)供應科
      1.搶修物料之供應事項。
      2.辦理防、救災緊急採購事項。
(八)總務科
      1.本府媒體事務組(含本府發言人)之聯絡、媒體聯繫、溝通及提
        供媒體災情及應變資訊。
      2.供應小組人員飲食等相關用品。
      3.執行送水勤務及協助設置供水站。
      4.協助辦理停、復水宣導。
      5.協助應變小組照相或攝影。
(九)資訊室
      1.負責本處各管理資訊系統及設備之緊急修復。
      2.協助應變小組資訊設備安裝及修復。
      3.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水質科
      1.災區水質檢(監)測及用戶水質勘(抽)驗。
      2.協助水質污染防治。
      3.提供歷年水質污染用戶資料。
(十一)會計室
        協助督導各單位辦理救災相關經費統籌動支核撥事宜。
(十二)政風室
        協助防救災安全維護事項。
(十三)各營業分處
        1.輸配水管線搶修事宜。
        2.配合緊急調配供水事宜。
        3.配合各項相關應變計畫之執行。
        4.指定供水站設置地點。
(十四)工程總隊
        1.支援搶修人員及器材之運輸供應事項。
        2.協助自來水設備搶修之技術支援。
        3.在建工程發生災害事件現場處理事宜。
八、
小組成員因故無法到場時,應由代理人遞補,並副知勞安室。
災害導致電信通訊、電力中斷時,小組成員應不待通知主動進駐,展
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九、
應變小組應於監控中心設置傳真機、電話、電腦、印表機及相關必要
設備。
十、
各單位相關人員執行緊急應變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勞安室依規定
辦理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
十一、
本要點應辦注意事項由勞安室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