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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431364800 號函廢止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抽水機租用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充分利用現有抽水機,提升漏
水搶修效率發揮經濟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承包本處各類工程之廠商或其他工程廠商,為提升工程品質與效率,
得向本處租用抽水機。
租用本處抽水機應繳交一定費用之租金及押金,各型式抽水機出租費
用如附表,租用期限得視需要延長。租用人不得再行轉租他人並應負
保養及保管責任,若有損壞應無償修復或照價賠償。押金於抽水機歸
還時無息退還。
附表圖檔:
承包本處各類工程之廠商辦理租用手續時,應提出目前承包本處工程
之有效證明,租用申請單應註明租金、租期、抽水機形式馬力等資料
。
承包本處各類工程之廠商抽水機租金得以現金繳付或由保證金、工程
尾款抵銷。無承包本處工程之租用人,抽水機租金應以現金預繳之。
租用抽水機押金之支付方式,依租賃契約書規定辦理,如為臺北市政
府所屬機關因公務所需,得免收押金。
附表圖檔:
廠商租用本處抽水機應按時歸還,未按時歸還且未辦理延長租期者,
按日加倍給付租金。本處並得於一年內拒絕同一廠商承租或續租。
承包本處各類工程之廠商完成租用手續後,管理單位應將租用之相關
資料通知工程主辦單位,工程主辦單位應配合協助處理抽水機歸還事
宜。
本處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公務上或業務上有急迫需要,必要時得終止
租約,並無息退還尚未到期之租金及押金。
抽水機租用期間,如契約滋生疑義,本處保有解釋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