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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三日臺北市政府(105) 府授人管字第 10530697300 號函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正、客觀審議本府主管之自來水水
價有關事項,特設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副
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代表一人。
(三)法務局代表一人。
(四)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北水處代表一人。
(七)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
(八)學者專家六人;其中具會計師資格者至少一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由副首長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
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自來水水價計算公式及其費率案。
(二)其他有關水價研究及諮詢事項。
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
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
委任代理人出席。但民間團體、學者及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其他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北水處副處長兼任;置幹事
五人,由北水處指派承辦人員兼任。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所需經費,由北水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