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建立公平合理內部考核制度,考評
各單位年度績效,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 | 本處各單位績效之考核係以目標管理方法,由各單位於年度開始前設定績
效考核項目 (如附件一) ,並分別設定預期目標及分月工作進度,於年度
終了時依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年度績效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表」 (如附
件二) 所訂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進行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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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受評單位:本處各一級單位暨工程總隊。 |
四 | 績效考核項目設定程序:
(一) 績效考核項目之內容:
各受評單位應參考以下依據,設定年度績效考核項目:
1 設定依據:
(1) 中程計畫目標。
(2) 本處年度施政計畫重點。
(3) 市府核定之年度重要工作選項列管。
(4) 年度經營績效考核項目。
(5) 年度服務品質獎考核項目
(6) 處長裁示當年度辦理之重要業務。
(7) 年度內亟欲改進之業務項目。
2 績效指標:
(1) 施政績效:指各受評單位落實施政計畫,增進財務效能,革新
施政措施,或具有重大管理績效者。
(2) 撙節支出:指各受評單位執行年度預算之經常門支出,具有重
大成本撙節效益者。
(3) 品質精進:指各受評單位執行年度工作計畫能持續改進運作制
度,提昇作業、服務品質,推行管理革新或執行技術之研究發
展,足以增進經營效能者。
3 各受評單位應將本處核定之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列為年度績效考核
項目。
(二) 績效考核項目設定數:
各受評單位設定績效考核項目數,至少二項,至多八項。
(三) 績效考核項目設定程序及時間:
1 各受評單位所設定績效考核項目,應填具「績效考核項目資料表
」,詳述年度工作目標 (應予以量化) 、分月工作進度,俾實地
考核時,檢視辦理成效。 (如附件一)
2 單位績效考核項目提報:各受評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配
合年度預算審定) 前,將次年「績效考核項目資料表」,送企劃
科彙整提分組會議討論。
3 召開績效考核項目分組會議,依受評單位之性質、員額多寡及業
務繁簡,分為業務行政、工程管理、營業分處等三組,各置召集
人及委員五至七人,由處長指派,幕僚作業由企劃科負責。
分組會議應就各受評單位所提績效考核項目是否能表現各該單位
重要任務及職掌、所設定之目標質或量是否合理、目標內涵是否
能配合考評方式衡量實際績效等進行商討並作出修正建議。
4 各受評單位應於績效考核項目分組會議召開後二星期內,依據會
議決議再行修正「績效考核項目資料表」,送交企劃科彙陳 處
長核定後據以辦理該年度績效考核作業。
5 各分組會議之單位:
(1) 業務行政組:
計有業務科、企劃科、財務科、總務科、物料科、人事室、會
計室、政風室、資訊室、勞安室、職訓中心。
(2) 工程管理組:工程總隊、生產科、供水科、水質中心。
(3) 營業分處組:五個營業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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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績效考核項目之變更:
年度進行中,如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必須變更年度績效考核項目時,應
由受評單位送企劃科提分組會議討論,並簽奉 處長核定後變更。 |
六 | 績效考核成績評定:
1 分「自評」及「複評」兩階段辦理。
2 「自評」:各受評單位於每年二月底 (配合年度決算核定) 前就其
去年績效考核項目執行績效,依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年度績效評
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表」 (如附件二) 逐項辦理自評,將各項自評分
數及評分說明填列「年度績效考核表」 (如附件三) ,並檢附相關
統計數據佐參送企劃科彙辦自行考評務必詳實,如經查覺有隱瞞情
事,該一考評項目不予計分。
3 「複評」:企劃科於收到各單位所提自評結果後,先就各單位自評
作業是否合乎相關考評規定進行初步審查,於研提研考意見後,召
開分組會議進行複審,確定複評分數。
4 各分組認為有必要時,得赴受考單位進行實地查證。實地查證時,
應詳細查核考核項目之紀錄資料及統計數據,發現有違反規定情事
,應詳述違反之事實,如有疑義,必要時得訪問有關人員以了解實
情。實地查證得配合年度內控查核、業務查核、工程查證時一併辦
理。
5 「處長綜合考評」:企劃科將各分組複評成績送請 處長綜合考評
。
6 企劃科依各單位自評、複評及處長綜合考評結果核算單位年度績效
成績,並依行政程序簽陳 處長核定。 (單位年度績效核定成績及
等第表如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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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於處務會議公布考核結果,同時登載於本處內部網站,並將考核結果送交
本處績優獎金審查小組,作為核發單位績效獎金之依據。 |
八 |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另定發布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