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5 條 | 導 (送) 水管管種之選用依左列規定:
一、應使用適合於當地土壤性質及水質之水管。其為鑄鐵管、延性鑄鐵管
或鋼管,應施以適當之襯裏。
二、應考慮實際作用於水管之內壓及外壓,儘量選用有中國國家標準所規
定之管種,但中國國家標準尚無規規定,或中國國家標準之規定不合
其設計要求者不在此限。 |
第 106 條 | 導 (送) 水管之管徑依左列規定:
一、管徑計算應以起點為低水位,終點為高水位時之水力坡降作為根據。
使用抽水設備或送水管與配水幹管直接連通等情形者亦同。
二、鑄鐵管、延性鑄鐵管、或鋼管,未施適當之襯裏者,應以使用十五年
至二十年後之輸水能力作為管線設計之依據。
三、設計使用抽水機時,應考慮抽水機揚程與管徑之經濟關係。 |
第 107 條 | 導 (送) 水管之流速依左列規定:
一、導 (送) 水管之最大流速不得超過左列標準:
┌───────────┬──────┐
│管內表面材料 │設計最大流速│
├───────────┼──────┤
│水泥砂漿、混凝土或塑膠│每秒三公尺 │
├───────────┼──────┤
│鋼或鑄鐵 │每秒六公尺 │
└───────────┴──────┘
二、導水管之最小流速應以本標準第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為準。 |
第 108 條 | 導 (送) 水管管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以選定在公有道路或管線專用路線或其他自來水用地範圍內為原則,
選在其他用地時,應視需要設沿全線之養護道路。
二、管線應儘量避免水平或垂直方向有急劇轉彎者。
三、管線之任何一點不得高出低水力坡降線。
四、使用抽水機輸送且導 (送) 水管較長者,應視需要在管線上裝設安全
閥或平壓塔。
五、視需要埋設二條管線並互相連接。
六、送水管不得與有污染可能之其他管線、水池等相連接,且所有新設、
修復、或抽換之管線應經過消毒後始可使用。 |
第 109 條 | 導 (送) 水管聯絡并除應依本標準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外,其出水口中心高
度應低於井之低倍三倍出水管管徑以上,進水速度較大時應在井內設阻流
壁並應設覆蓋。 |
第 110 條 | 度應低於井之低水導 (送) 水管應於左列處所裝設制水閥:
一、水管之起點、終點、分歧點、聯絡管及主要排泥管等處,以及越過河
底、鐵路或橋梁等較易發生事故而復舊較難處所之前後。
二、管線每隔一公里至三公里處。
三、水壓較高時,管徑四○○公厘以上之制水閥應附設副閥。 |
第 111 條 | 管線局部最高點,應裝設排氣閥。管徑四○○公厘以上之管線應裝設雙口
排氣閥。
前項排氣閥需要附設制水閥。在地下水位較高,或有淹水可能之處所並應
裝設必要高度之添加管。 |
第 112 條 | 排泥管及排出口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排泥管應裝設在管線之低處而有適當之排水路或河川附近。
二、接納排水之水路為下水道等有污染可能時,排泥管不得直接與之連接
。
三、排泥管管徑應視導 (送) 水管之大小、長度及水之排放可能性決定之
,一般採用導 (送) 水管管徑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大小之管徑為排泥
管管徑,水之排放無問題時,採用較大之管徑。
四、接納排水之河川或排水路面高於管底時,排泥管與排出口之間應視需
要附設排泥窨井。
五、排出口附近應築造堅固之護岸。 |
第 113 條 | 大管徑之導 (送) 水管,應在必要地點設置檢查及修理人孔。 |
第 114 條 | 導 (送) 水管穿過河底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穿過河底下之水管須埋設二條之上,且儘量分開埋設。
二、河底水管前後連接管之坡度,除特殊情形以外,應在四十五度以下,
彎曲部分以混凝土固定台妥為固定。
三、河底水管理除應採用具有可撓性及水密性之伸縮接頭外,並設置堅固
之基礎,並以混凝土或其他適當方法保護,其附近河床亦應視需要施
以保固工程。
四、穿過大河川河底,覆土深度較大而難以開挖方式補修之大管徑管,應
在其兩端裝設人孔及排泥管或施以其他適當設施。 |
第 115 條 | 水管穿越鐵路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為避免水管直接承受軌道輪載重及振動計,應以由側牆及蓋板所構成
之暗渠或套管或其他方法保護水管。
二、四○○公厘以上之水管,應採用作業人員能進出之較大保護構造物。 |
第 116 條 | 導 (送) 水管之零件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左表零件以混凝土固定台、或與打樁拼用、或以金屬支持物保護。但
使用電弧焊接接頭或以其他方法能牢固連接者不在此限。
(一) 普通灌鉛接頭:
┌───────────────┬──────────┐
│零件種類 │管徑 (公厘) │
├───────────────┼──────────┤
│九十度彎管 │二○○以上 (含) │
├───────────────┼──────────┤
│四十五度彎管 │三○○以上 │
├───────────────┼──────────┤
│二十二度半彎管 │五○○以上 │
├───────────────┼──────────┤
│十一又四分之一度彎管 │八○○以上 │
├───────────────┼──────────┤
│丁字管 │二○○以上 │
└───────────────┴──────────┘
(二) 機械及膠圈接頭:
┌───────────────┬──────────┐
│零件種類 │管徑 (公厘) │
├───────────────┼──────────┤
│九十度彎管 │所有管徑 │
├───────────────┼──────────┤
│四十五度彎管 │一○○以上 (含) │
├───────────────┼──────────┤
│二十二半度彎管 │三○○以上 │
├───────────────┼──────────┤
│十一又四分之一度彎管 │五○○以上 │
├───────────────┼──────────┤
│丁字管 │一○○以上 │
└───────────────┴──────────┘
二、地基之承載力較弱或水壓特別高時,較小管徑之彎管及丁字管亦應施
以保護工程。 |
第 117 條 | 導 (送) 水管埋設位置及深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在公有道路埋設水管時,應與道路主管機關協定。
二、管線埋設深度情形特殊者外依左表為準。
┌──────────────┬──────────────┐
│管徑 (公厘) │覆土深度 │
├──────────────┼──────────────┤
│五○~三○○ │一○○公分 │
├──────────────┼──────────────┤
│三五○~五○○ │一二○公分 │
├──────────────┼──────────────┤
│六○○~一○○○ │一三○公分 │
├──────────────┼──────────────┤
│一○○○以上 │一五○公分 │
└──────────────┴──────────────┘ |
第 118 條 | 水管橋及過橋管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水管應儘可能使用鋼管或鑄鐵管,較小管徑之過橋管得使用硬質塑膠
管。並採用耐於溫度變化、振動、及地震力之接頭。
二、本標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適用於水管橋。
三、過橋管應配合橋之活動端位置使用伸縮接頭,且在每一橋孔間妥當固
定。
四、過橋管在橋台、橋墩部分應使用機械接頭等具有可撓性及水密性之伸
縮接頭,如因活載重而橋梁有較大之撓度時橋孔間亦應採用適當之接
頭。
五、橋引導部分之水管,其坡度應在四十五度以下為原則,其彎曲部分應
妥為固定於橋台或基礎堅固之混凝土固定台。
六、以鋼管本身作為主架之水管橋,應考慮裝設防護設備,以應付船航或
流木等。
七、儘量避免水管架設於木橋。
八、引道部分之地基與橋台間有較大不均勻沉陷之虞時,此部分之水管應
使用容許較大變位之撓性接頭。 |
第 119 條 | 導 (送) 水管伸縮接頭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非伸縮接頭管線暴露部分,應每隔二十公尺至三十公尺使用一個伸縮
接頭。
二、鋼管管線應在每隔一○○公尺左右之處所及制水閥、彎管、丁字管之
前後使用伸縮接頭。
三、水管橋、過橋管、穿過河底等處,地基有不均勻沉陷之虞之處,或其
他管線有角變位可能之處,應使用具有適當可撓性之伸縮接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