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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人字第 8820425500 號函修正第 3~5 點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八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三字第 8802391800 號書函核定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88 年 04 月 13 日
一、
實施目的:
為強化人性化差勤管理,提振員工士氣與行政效率,並藉以紓解台北
都會區之交通壅塞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洽辦公務,不使民眾感到不便。
(二)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提高行政效率。
(四)在現有人力下辦理,不得因而請求增加員額。
三、
實施對象:
本處位於長興街辦公場所之各單位人員。
四、
左列人員不實施彈性上班:
(一)本處各營業分處、各單位四班三輪人員及專案簽准以簽到退為
      勤惰管理方式人員。
(二)基於業務需要,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得指定部分人員不實施彈
      性上班,或固定在某一時段不實施彈性上班。
五、
實施方式:
(一)彈性上班時間:左列時間內自由陸續上、下班。(以下簡稱彈
      性時間)
      1.全日上班:八時至九時及十七時至十八時。
      2.半日上班:八時至九時及十二時至十三時。
(二)核心上班時間:左列時間各單位人員均應上班(以下簡稱核心
      時間)
      1.全日上班:九時至十二時卅分及十三時卅分至十七時。
      2.半日上班:九時至十二時。
(三)中午休息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中午:十二時卅分至十三時卅分,全體休息
      ,此段時間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四)請假計算時間:
      1.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卅分至十七時卅分。
      2.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卅分至十二時卅
          分,下午上班時間不具彈性,均為十三時卅分至十七時卅
           分。
     (2)下午請假:按彈性時間,上午上班滿四小時後計算之。
      3.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依正常上班時間
          八時卅分起算至九時卅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九
          時卅一分至十時卅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餘類推。
     (2)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卡上班
          至離開本處時刷卡下班時間,算請假時數。
(五)上、下班刷卡規定:
      1.依規定辦公時間到、退勤者,於進出時刷上、下班卡,上全
        日班時中午仍須刷上班卡,刷卡時間十三時正至十三時三○
         分,不具彈性。
      2.請假、休假或出差均請事先辦妥差假手續送人事室登錄。須
        於辦公時間內到勤或提前退勤者,依實際進出時間刷上、下
         班卡。
      3.因臨時狀況逾規定辦公時間到勤者,仍應於進入時刷上班卡。
(六)加班時間:
      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半日上班滿四小時後因業務需要經指派
      超時工作,始得請領加班費,惟仍應受每日加班時數之限制。
六、
實施彈性上班人員全日上班應足八小時,半日上班應足四小時。上班
不足上開時間者,除請假者外為曠職。
七、
為避免人員過度集中同一時段上班,各單位於彈性時間內,宜適度分
配上班人員,單位人員較少者,至少須有一人以上上班,從事接聽電
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業務推行。
八、
本處全體員工,除處長、副處長及四班三輪制人員與專案簽經核准者
外,每日出勤均須於按規定時間親自刷卡,如有託代刷卡情事,託代
雙方視情節均核處記過以上之處分;私自複製或影印服務證(刷卡證
)使用者,依有關規定懲處。
九、
本處員工上班時忘記攜帶服務證(刷卡證)者,應至人事室辦理登記
,由人事室補登到、退勤時間,連續忘記攜帶服務證三日者應予書面
警告,連續達四日者,予以申誡乙次,全年合計每滿十日者申誡乙次
。遺失或毀損者應向人事室申請補發,並至出納股繳交工本費新台幣
貳佰元正。
十、
人事室應將每日上班未刷卡及刷卡異常人員,列表分送各單位作為平
時考核之參考。
十一、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並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