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 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應儲存於電腦主機的硬碟內,並加設資料存取
控制,且應自行定期製作備份;委託其他機關或資訊廠商處理時,
應經該單位主管核准後派員監督之。 |
十二 | 各項資料的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的管理制度,並應視
需要更新。 |
十三 | 輸出的機密性報表,應依規定區分機密等級。 |
十四 | 各電腦軟硬體設備應指派專人負責保管。保管人須隨時檢查該電腦
設備,如發現非經授權使用的軟體,應立即移除之;如疏於檢查,
經司法機關查獲,電腦保管人須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
十五 | 電腦使用者如安裝或使用非法軟體,經保管人當場發現應立即移除
之。使用者如一再使用非法軟體,經制止無效者,保管人得簽報予
以行政處分;如因而遭司法機關查獲者,電腦使用者須負擔法律及
行政責任,保管人如已簽報對使用者行政處分者,不須負擔任何法
律及行政責任。 |
十六 | 凡在本處使用的軟體,均應依照授權規定使用之,如未遵守相關規
定而遭司法機關法辦者,當事人須自行負責一切責任。 |
十七 | 除免費軟體、本處自行設計或委外開發而著作權屬公司所有者及簽
約經授權不限使用套數的軟體外,一套軟體僅可安裝於一台電腦上
使用。 |
十八 | 本處自行設計或委外開發的軟體,非經本處同意,不得擅自複製供
其他機關使用,違者經查明責任後,依相關規定議處。 |
十九 | 在個人電腦上使用的資料應隨時進行備份作業,以便磁碟毀損時資
料能及時復原。 |
二十 | 本處自行設計或委外開發的軟體,在上線前,必須檢查程式碼有無
後門或木馬程式,並得將隱藏未授權程式碼一律清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