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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90)北市水企字第 0902165090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22 點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資訊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修正時間: 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壹、總則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 ,應確保各單位資訊安全及資
訊機密維護,並加強資訊作業管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係參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本處資訊安全
執行計畫」等有關規定,並衡酌本處資訊設備、資訊作業現況、未
來發展情形及相關條件訂定。
本注意事項所稱電腦設備,係指網路主機、個人電腦、週邊設備及
相關設施;所稱資訊機密,係指使用電腦設備製作、儲存與國家安
全或公務機密有關的資料,及本處資料有關的系統、程式、資訊或
文件。
本處各單位對於本注意事項應採取安全維護措施,其有關主管或負
責人應於權責範圍內負監督之責。
貳  設備管理與安全維護
各單位對電腦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建檔並設卡標示,且需注
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另對於需長期保留或重要檔案之備份媒體,
應使用專用防火櫃或保險設備異地存放。
電腦設備如有異常狀況,須立即通知電腦廠商維修並記錄處理狀況
。
各單位配置的電腦設備係供業務上研究、發展及正式電腦作業之用
,勿做為與業務無關的用途。
使用電腦設備時請依正常程序開、關機,以免造成系統不穩定或設
備的損壞。
各單位放置電腦設備的場所應注意清潔與通風,並應防止日曬、雨
淋及灰塵,切勿在電腦桌上飲食。
各單位配置的電腦設備,非經權責單位核可,不得擅自加裝介面或
變更硬體規格。
參  資訊作業管制
十一
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應儲存於電腦主機的硬碟內,並加設資料存取
控制,且應自行定期製作備份;委託其他機關或資訊廠商處理時,
應經該單位主管核准後派員監督之。
十二
各項資料的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的管理制度,並應視
需要更新。
十三
輸出的機密性報表,應依規定區分機密等級。 
十四
各電腦軟硬體設備應指派專人負責保管。保管人須隨時檢查該電腦
設備,如發現非經授權使用的軟體,應立即移除之;如疏於檢查,
經司法機關查獲,電腦保管人須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十五
電腦使用者如安裝或使用非法軟體,經保管人當場發現應立即移除
之。使用者如一再使用非法軟體,經制止無效者,保管人得簽報予
以行政處分;如因而遭司法機關查獲者,電腦使用者須負擔法律及
行政責任,保管人如已簽報對使用者行政處分者,不須負擔任何法
律及行政責任。
十六
凡在本處使用的軟體,均應依照授權規定使用之,如未遵守相關規
定而遭司法機關法辦者,當事人須自行負責一切責任。
十七
除免費軟體、本處自行設計或委外開發而著作權屬公司所有者及簽
約經授權不限使用套數的軟體外,一套軟體僅可安裝於一台電腦上
使用。
十八
本處自行設計或委外開發的軟體,非經本處同意,不得擅自複製供
其他機關使用,違者經查明責任後,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九
在個人電腦上使用的資料應隨時進行備份作業,以便磁碟毀損時資
料能及時復原。
二十
本處自行設計或委外開發的軟體,在上線前,必須檢查程式碼有無
後門或木馬程式,並得將隱藏未授權程式碼一律清除。
肆  附則
二十一
資訊稽核人員為實施稽核得調閱有關資料,並請作業人員提供說明
。
二十二
執行本注意事項成效卓著的單位及人員,得予獎勵,違反本注意事
項規定者,依情節按有關規定予以適當處分;其涉及刑責者,移送
該管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