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 | 本要點所稱經管係指由本處資訊室對本處個人電腦軟體、硬體所作的
經辦管理,包括資料登記、使用人職責、使用原則、使用時注意事項
、支援服務、昇級與停用等。 |
十七、 | 各硬體中增置之軟體,於正式啟用前應由使用人簽認軟體保管單如附
件三,為軟體增置之紀錄;如有異動時,依發生之事實,同時更新軟
體保管單。 |
十八、 | 為瞭解個人電腦長期的使用及維護狀況,應建立每部個人電腦之基本
設定值及維護紀錄。 |
十九、 | 個人電腦之使用人即為管理人,應善盡下列職責:
(一)電腦內軟體、硬體項目應符合個人電腦軟體、硬體設備基本
資料表之簽收紀錄。
(二)使用合法軟體。
(三)建置軟體。
(四)妥善保管軟體及相關文件。
(五)電腦安全及資訊保密。
(六)硬體之保管及簡易故障之排除。
(七)硬體外觀及周圍環境之維護。
(八)正確使用硬體設備專用電源。 |
二十、 | 使用人應負保管之責,如有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毀損或遺失,應負
賠償責任。 |
二十一、 | 使用人對於保管之軟體、硬體如有盜賣、循私營利或其他不法情事時
,應依法究辦。 |
二十二、 | 安裝於網路主機供多人使用之軟體,由資訊室負責管理。 |
二十三、 | 軟體使用之權利及義務,依著作權法、有關議定之合約或授權合約書
規定辦理。 |
二十四、 | 凡建置於本處個人電腦上使用之軟體,本處均應取得合法使用權,本
處同仁不得於部內電腦使用任何非經本處認可或授權之軟體,包含個
人於他處購買或自網路下載之個人使用授權軟體,如因前述情形,造
成本處電腦任何異常或無法使用時,資訊室得將實際狀況簽報懲處。 |
二十五、 | 資訊室應提供機關內使用之軟體目錄,供同仁查閱。 |
二十六、 | 資訊室對部內單位不定期辦理軟體清點,每年至少一次並作成清
點紀錄。 |
二十七、 | 硬體設備使用注意事項:
(一)使用人不得任意拆移硬體設備,若需變更、重組、或遷移配備
,應向資訊室提出申請。
(二)硬體設備周圍應保持整潔,清掃時,忌用產生碎粉或塵埃之清
潔品,尤忌用金屬絨等,以免造成設備損壞。 |
二十八、 | 本處普遍使用之軟體,資訊室視實際作業需要,統籌辦理版本昇級或
停用作業。 |
二十九、 | 本處個人電腦軟體昇級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處個人電腦使用人視需要提出軟體安裝需求,格式如附件二
,原使用之前版軟體應繳回,並於新版軟體安裝後,前版軟體
使用權同時消滅,若為授權則原授權取消。
(二)資訊室回收之舊版軟體及授權,得依需求轉贈其他機關,或俟
保存期限過後,統一列冊報銷。
(三)本處個人電腦中軟體昇級後,原舊版軟體授權書、使用手冊及
安裝磁片、光碟應於資訊室發函後統一繳回,由資訊室列冊保
存。 |
三十、 | 本處個人電腦軟體、硬體停用作業程序如下:
(一)軟體功能不敷需求時,資訊室得發函統一收繳,並依二十九點
第二款辦理。
(二)硬體於逾使用年限後,由資訊室移請總務科辦理後續事宜。 |
三十一、 | 本處各單位因業務特殊需求所個別使用之軟體於昇級或停用時、應提
出申請,並依第二十九點或第三十點方式辦理。 |
三十二、 | 有關本處使用之軟體因特殊緣由毀損或遺失,於追究責任後,依第二
十九點或第三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