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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631589800 號函增訂發布第 43 點條文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個人電腦軟硬體設備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96 年 10 月 05 日
壹  總則
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尊重智慧財產權及有效運用個
人電腦資源,並確保本處個人電腦設備安全及加強資訊機密維護,特
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管理作業,係指個人電腦軟體、硬體之申請、增置、經管
安全、稽核等事項,前述各項管理作業由本處資訊室統籌辦理。
三、
本要點所稱電腦軟體(以下簡稱軟體)係指電腦程式及相關文件。 
四、
本要點所稱硬體設備(以下簡稱硬體)係指個人電腦暨其週邊設備及
個人電腦間之網路設備等。
五、
本要點所稱資訊機密,係指利用個人電腦軟體、硬體製作、保存與國
家安全或公務機密有關之資料、處理該資料之程式及其文件。
六、
本要點所稱本處同仁,係指本處所有進用之員工,包括編制內、約聘
僱、臨時及借調人員。
七、
各單位使用人應就其所使用之軟體、硬體管理與管制,單位主管應負
監督之責。
貳  申請
八、
軟體申請:本處同仁因業務需要增置之軟體,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申請使用網際網路、主機系統、應用系統等,應填具表單格式
      如附件一。
(二)申請使用套裝軟體應填具表單格式如附件二。
九、
硬體申請:本處同仁因業務需要增置之硬體,應填具表單格式如附件
二。
十、
軟體、硬體之申請,由資訊室評估應辦理增置事宜。 
十一、
配合本處應用系統所需增置之軟體或硬體,應於應用系統規劃時一併
納入。
參  增置
十二、
本要點所稱增置係指由本處資訊室增購或建置之軟體、硬體作業。 
十三、
本處資訊室應以資訊專業立場,規劃本處資訊業務,注意資訊環境變
動趨勢,適時調查需求,以提供本處同仁最佳軟體、硬體環境使用。
十四、
本處軟體增置方式,應以自行開發、購置、委託開發、授權使用、隨
硬體設備附贈、他機關贈與或其他合法增置等方式為限。
十五、
本處軟體增置,除本處共同大量使用之軟體,因價格因素,在顧及本
處權益下,得與廠商簽訂相關授權方案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相同之軟體集中採購。
  (二)使用者多之軟體,採用網路版或授權使用方式。
  (三)訓練用之軟體,採合約授權使用方式。
配合各單位業務需要,急需應用之軟體不受前項之限制。
肆  經管
十六、
本要點所稱經管係指由本處資訊室對本處個人電腦軟體、硬體所作的
經辦管理,包括資料登記、使用人職責、使用原則、使用時注意事項
、支援服務、昇級與停用等。
十七、
各硬體中增置之軟體,於正式啟用前應由使用人簽認軟體保管單如附
件三,為軟體增置之紀錄;如有異動時,依發生之事實,同時更新軟
體保管單。
十八、
為瞭解個人電腦長期的使用及維護狀況,應建立每部個人電腦之基本
設定值及維護紀錄。
十九、
個人電腦之使用人即為管理人,應善盡下列職責:
  (一)電腦內軟體、硬體項目應符合個人電腦軟體、硬體設備基本
        資料表之簽收紀錄。
  (二)使用合法軟體。
  (三)建置軟體。
  (四)妥善保管軟體及相關文件。
  (五)電腦安全及資訊保密。
  (六)硬體之保管及簡易故障之排除。
  (七)硬體外觀及周圍環境之維護。
  (八)正確使用硬體設備專用電源。
二十、
使用人應負保管之責,如有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毀損或遺失,應負
賠償責任。
二十一、
使用人對於保管之軟體、硬體如有盜賣、循私營利或其他不法情事時
,應依法究辦。
二十二、
安裝於網路主機供多人使用之軟體,由資訊室負責管理。
二十三、
軟體使用之權利及義務,依著作權法、有關議定之合約或授權合約書
規定辦理。
二十四、
凡建置於本處個人電腦上使用之軟體,本處均應取得合法使用權,本
處同仁不得於部內電腦使用任何非經本處認可或授權之軟體,包含個
人於他處購買或自網路下載之個人使用授權軟體,如因前述情形,造
成本處電腦任何異常或無法使用時,資訊室得將實際狀況簽報懲處。
二十五、
資訊室應提供機關內使用之軟體目錄,供同仁查閱。
二十六、
資訊室對部內單位不定期辦理軟體清點,每年至少一次並作成清
點紀錄。
二十七、
硬體設備使用注意事項:
(一)使用人不得任意拆移硬體設備,若需變更、重組、或遷移配備
     ,應向資訊室提出申請。
(二)硬體設備周圍應保持整潔,清掃時,忌用產生碎粉或塵埃之清
      潔品,尤忌用金屬絨等,以免造成設備損壞。
二十八、
本處普遍使用之軟體,資訊室視實際作業需要,統籌辦理版本昇級或
停用作業。
二十九、
本處個人電腦軟體昇級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處個人電腦使用人視需要提出軟體安裝需求,格式如附件二
      ,原使用之前版軟體應繳回,並於新版軟體安裝後,前版軟體
      使用權同時消滅,若為授權則原授權取消。
(二)資訊室回收之舊版軟體及授權,得依需求轉贈其他機關,或俟
      保存期限過後,統一列冊報銷。
(三)本處個人電腦中軟體昇級後,原舊版軟體授權書、使用手冊及
      安裝磁片、光碟應於資訊室發函後統一繳回,由資訊室列冊保
      存。
三十、
本處個人電腦軟體、硬體停用作業程序如下:
(一)軟體功能不敷需求時,資訊室得發函統一收繳,並依二十九點
      第二款辦理。
(二)硬體於逾使用年限後,由資訊室移請總務科辦理後續事宜。
三十一、
本處各單位因業務特殊需求所個別使用之軟體於昇級或停用時、應提
出申請,並依第二十九點或第三十點方式辦理。
三十二、
有關本處使用之軟體因特殊緣由毀損或遺失,於追究責任後,依第二
十九點或第三十點辦理。
伍  安全
三十三、
本要點所稱安全係指本處對個人電腦的資訊機密、資料安全、操作及
防範電腦病毒等管理作業。
三十四、
機密性之資料不得儲存於硬碟中,存於其他媒體應妥為保管,除奉核
可外,不得授與他人使用。
三十五、
儲存具機密性資料之媒體及報表紙張損壞或作廢後,應即予銷燬,不
得外流或回收使用。
三十六、
機密性資料應自行錄製、建檔及保管,但情形特殊無法自行處理者,
需經核准後,始得外包處理,但應派員監督之。
三十七、
在操作機密性資料之媒體時,使用於停止操作或需半途離機時應退出
該處理程式,並將媒體取出並予以妥存。
三十八、
為確保資料安全,應於硬統中建立專用目錄存放資料,重要資料應自
行備份並妥善管理。
三十九、
處理他人之個人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四十、
為確保電源之穩定性及避免因斷電所造成之資料毀損,一律使用電腦
專用電源,電腦專用電源僅供電腦及其周邊設備使用;其他電器用品
,切勿使用電腦專用電源。
四十一、
本處設置之個人電腦,原則上應建置防毒軟體,使用人不得擅自卸載
或移除。
四十二、
非本處財產之資訊設備,禁止安裝或與本處資訊設備連接使用。
四十三、
本處電腦禁止同仁使用點對點(Peer-to-Peer,P2P)檔案分享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