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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第 09931638500 號函修正全文 5 點;並自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931814700 號函延至一百年一月一日實施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過戶申請須知
修正時間: 民國 99 年 09 月 02 日
一、
用水地址用水人如變更,應向本處申請用戶名義變更。
二、
用戶申請過戶時,應先經前用戶簽章同意,並繳清用水期間應繳各項費用
,另如有違反本處營業章程經執行停水者,不得申請過戶。
用戶如無法取得前用戶簽章,得單獨申請變更用水人名義(過戶),並應
繳清前用戶之欠費。但前用戶於六個月內提出異議時,本處得取消後用戶
之變更,變更後取消前已發生之欠費,後用戶應予清繳。
後用戶不願依前二項方式辦理者,得按新設方式辦理。
三、
應準備之文件:
(一)過戶申請書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辦理過戶應檢附用戶過戶申請
      書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表格可向本處客服中心、各營業分處服
      務股免費索取或至本處網站下載。
(二)過戶為自然人者: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三)過戶為組織者:
      1.辦理商工登記者:由本處至主管機關網站查核相關登記資料無誤
        後受理。
      2.未辦理商工登記之其他法人或組織: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
        資料。
(四)申請人證明文件或登記資料非設於用水地址者,應提供用水佐證資
      料。
(五)委託申辦過戶者,除檢附前述應備文件外,需檢附委託書及代辦人
      身分證明文件。
(六)申請新建物整批過戶:請檢附新建物整批過戶申請書及消費性用水
      服務契約(表格由本處提供),經各住戶同意後,免附各住戶身分
      證明文件。
四、
申請手續及方式:
申請人備妥應備文件,親自或委託到場辦理、郵寄、傳真、網路申辦等方
式,向本處客服中心或各營業分處服務股申請。
五、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郵寄、傳真申請方式,請蓋妥印章或簽名(過戶為組織者,請蓋妥
      組織及負責人印章)。
(二)網路申辦需使用電子簽章,商工登記用戶請使用  MOEACA(工商憑
      證),自然人用戶請使用 MOICA(自然人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