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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130228700 號函修正全文 8 點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緊急維生取水站管理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一、
為規範本處緊急維生取水站設施之維護、更新及人員之訓練、演練等
管理事項,俾於發生災害或有其他必要狀況時提供維生用水,特訂定
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緊急維生取水站包括設置於場站配水池、送水管、防災
公園之緊急維生取水站及水車、不鏽鋼儲水桶等臨時設置之緊急維生
取水站。
三、
本要點之業務主辦單位為勞工安全衛生室,負有督導、考核、辦理訓
練、必要時提供人力支援及協調處外單位協助之權責。
四、
緊急維生取水站平日之維護、更新、演練及啟用後設備操作、管理等
事項之權責單位如下: 
(一)設於淨水場配水池之緊急維生取水站,由淨水科負責辦理。
(二)設於加壓站配水池之緊急維生取水站,由供水科負責辦理。
(三)設於送水管之緊急維生取水站,由該轄區營業分處負責辦理,
      如設備有維修或更新之需要,得洽請供水科協辦。
(四)設於防災公園之緊急維生取水站:
      1.新生、大湖、南港、青年、玉泉防災公園之緊急維生取水站
        ,由供水科負責辦理,如需配合市府或區公所防災演習,由
        轄區營業分處配合共同辦理。
      2.其餘防災公園之緊急維生取水站,由該轄區營業分處負責辦
        理,如設備有維修或更新之需要,得洽請供水科及工程總隊
        協辦。
(五)水車、不鏽鋼儲水桶平日之維護、更新、裝設及補水由總務科
      負責辦理;臨時設置之緊急維生取水站由業務科負責下班期間
      依各單位所提需求調度啟用及補水;各需求單位負責辦理啟用
      後現場相關設備操作、管理及與該地區之相關單位協調事宜。
各緊急維生取水站之權責單位若因特殊狀況致就其業務有不堪負荷之
情形者,得向勞工安全衛生室尋求必要之協助。
五、
本要點所稱緊急維生取水站,除水車、不鏽鋼儲水桶等臨時設置之緊
急維生取水站外,如因災害或其他必要狀況有啟用之需,由勞工安全
衛生室陳報經奉核後,通知相關權責單位開啟使用。上班時間外,各
權責單位得逕自陳報並經奉核後啟用,並副知勞工安全衛生室。
六、
為確保緊急維生取水站使用時能發揮正常功能,權責單位應注意相關
設備平日之保養及維護,每半年至少實施定期檢查一次,檢查紀錄表
(如附件 1)於奉核後送勞工安全衛生室備查。
附表圖檔:
附件 1.1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緊急維生取水站(送水管)檢查紀錄表
附件 1.2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緊急維生取水站(場站配水池、防災公
         園)檢查紀錄表
七、
緊急維生取水站之維護、更新、演練、設備操作、管理應由各有關權
責單位指派專責人員辦理,並應將相關資料列冊(如附件 2)送勞工
安全衛生室備查。前項人員如有新增或更動時,亦同。
附表圖檔:
附件 2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緊急維生取水站人員聯繫名冊
八、
設置於場站配水池、送水管、防災公園之緊急維生取水站,其權責單
位每年至少應擇一處演練,辦理日期應先行通知勞工安全衛生室。辦
理完畢後,應於兩週內將紀錄(如附件 3)送勞工安全衛生室備查。
如該年度已配合其他單位辦理相關演練,得免予再行演練。另勞工安
全衛生室每年至少應對緊急維生取水站之操作、管理人員施以一次之
訓練。
附表圖檔:
附件 3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緊急維生取水站(訓練/演練)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