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為定期審視機關風紀狀況,推動相關反貪、防貪、
肅貪措施及社會參與廉政工作,落實乾淨政府理念,特設臺北自來水
事業處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 | 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五)其他與機關業務及施政作為相關事項。 |
三、 | 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機關首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機關
副首長一人兼任;委員由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所屬機關首長及相當
層級人員兼任;並得遴聘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兼之。
前項遴聘專家學者人數原則不少於二人,聘期為一年,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 (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 | 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機關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報事務。 |
五、 | 本會報原則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六、 |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與會。 |
七、 | 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所遴聘之專家學者、
社會公正人士出(列)席會議,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