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232355900 號函修正全文 5 點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恢復用水申請須知
修正時間: 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
一、
凡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恢復用水者,均應向本處客服中心或各營業分處
服務股申請辦理。
(一)欠費被停水之用戶。
(二)其他違反本處營業章程經執行停水之用戶(應辦妥結案後始能提出
      申請)。
(三)不需用水申辦中止用水之用戶。
(四)安檢停水:配合市政掃黃及公共安全檢查,遭斷水處分之用戶(需
      檢附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同意函始准予復水)。
二、
中止或欠費停水逾二年未復用者,用戶如再申請用水時,應依新設方式辦
理。
三、
應準備之文件:
辦理復水應檢附用戶復水申請書,表格可向本處客服中心、各營業分處服
務股免費索取或至本處網站下載。
四、
申請手續及方式:
請備妥應備文件,以臨櫃、郵寄、傳真、電話、網路申辦等方式,向本處
客服中心、各營業分處服務股申請,並同時繳納復水費及應繳各項費用。
五、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復水時如因現場狀況、給水管線或用水設備等屬用戶之因素,致本
      處無法供水,請用戶自行改善或向本處申請外線改接並繳付相關費
      用後再行復水。
(二)用戶須自行僱商排除表位固封後復水。
(三)本處赴現場復水期間,請用戶勿開啟水龍頭,以防漏水。
(四)網路、電話申辦屬預約申請,申請人須繳驗相關應備證件並繳清復
      水費及應繳各項費用。
(五)郵寄、傳真申請書應蓋妥印章或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