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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43219680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0 點 (原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使用市政資料庫資訊查詢系統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須知)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須知
修正時間: 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
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稱本處)為辦理便民服務及其他業務所需,減少
民眾及本處同仁往返市府各機關申請相關證件之時間,兼顧臺北市政府市
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操作之便捷性及資料之安全性,並執行『臺北市政府推
動網路新都綱要計畫』,特依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程序訂
定本作業須知。
二、
本作業須知名詞定義如下:
(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指由市府資訊局針對市政資料庫所建置並提
      供下列功能之系統:
      1.共通性連結介面。
      2.與各業務資料庫連結查詢介面。
      3.各項紀錄檔資料多重交叉及編報處理。
      4.使用機關業務處理所需之查詢。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提供各業務資料庫之管理機關。
(三)使用機關:指使用市政資料庫之機關。
(四)資料庫系統管理者:指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指定,負責資料庫系統管
      理之人員。
(五)業務系統管理者:指經使用機關指定,負責使用機關業務系統管理
      之人員。
(六)一般操作使用者:指使用機關內一般操作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
      之人員。
三、
本作業須知所稱「個人資料」,係指透過市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所獲得
之市民資料。該資料依法應予保密,除業務需要外,不得他用。
如有不當使用,造成違法情事,應依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四、
本處為市政資料庫之使用機關,申請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程序(附件
 1)如下:
(一)指派專人擔任業務系統管理者,向市府資訊局申請帳號及密碼及負
      責一般操作使用者授權作業。
(二)本處使用單位依業務需求填寫查詢作業申請表(附表)(附件 3)
      (附件及填具保密切結書(附件 4)1 份,送業務系統管理者彙整
      ;查詢作業申請表送資料庫管理機關審核。
(三)業務系統管理者彙整資料庫管理機關核准之查詢作業申請表(附表
      )填寫查詢作業申請表(正表)(附件 2),勾選使用之市政資料
      庫類別;正、附表一併送市府資訊局建立主表單,並開放核定之使
      用權限。
(四)取得核定使用權限後,業務系統管理者建立各單位使用者(一般操
      作使用者)帳號及密碼、次表單使用群組及目錄組,並開放各單位
      一般操作使用者查詢使用。
附表圖檔:
五、
本處各使用單位業務查詢項目如需變更或增加,應依程序再行申請。
六、
業務系統管理者如有異動時,應通知市府資訊局辦理帳號、密碼變更
(附件 5)。一般操作使用者如有異動時,應通知業務系統管理者,
辦理帳號、密碼變更(附件 6)。
附表圖檔:
七、
業務系統管理者應依各資料庫管理機關所訂定之資料庫使用稽核計畫或市
府資訊局相關查驗規定,配合辦理各項查驗工作,如發現有異常使用之情
形,應會同政風室查明後簽報處理。
八、
業務系統管理者及一般操作使用者,其個人密碼至少應每三個月變更一次
,並妥為保管。
九、
本處一般操作使用者應遵守事項:
(一)查詢所得之個人資料使用範圍僅限申請表所列之業務項目,不得移
      作其他用途。
(二)個人資料檔案應審慎運用,防止被竊取、複製、竄改、毀損、滅失
      或洩漏,使用完畢應即退出電腦螢幕,不得留置。
(三)利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列印之調查名冊或其他個人資料,於使用
      完竣後,資料表冊均須併案歸檔。
(四)個人資料如需有委外處理時,應於契約書訂定保密責任。
十、
未依本作業須知及相關法令規定操作,致系統損壞或機關、民眾權益受損
者,應提報機關首長依規定懲處,如有違法者,並依法負民、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