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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9601245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65 點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材料管理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壹、總則
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材料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材料:係指於本處物料管理系統中之原料、物料及呆廢料。 
(二)材料管理:包括彙整材料預算、採購、存量管制、驗收、分類
    編號、收料、儲運、領料、用料、退料、材料盤存、呆廢料處
    理、材料計價、料帳等。
(三)經常性材料及非經常性材料:
    經常性材料指淨水原料之淨水藥品,以及依材料週轉率訂定口
    徑400mm以下之管線材料;非屬前開材料者稱非經常性材料。
三、
各項材料之請購、採購、驗收、保管、提運等,應分由職掌不同人
員辦理,不得互兼。
四、
本處各單位所用材料,除淨水原料中之淨水藥品及特殊狀況外,由
供應科統籌採購,集中管理。
五、
供應科應建立本處使用中材料基本資料,詳列所有工程用料之編號
、名稱、規格、單位等,以為各單位使用之依據。
貳、材料預算
六、
材料預算包括用料預算及購料預算。
七、
用料預算由各用料單位依年度計畫所需用料,於本處法定預算內按
用料性質編列。
八、
供應科依據本處法定預算內用料預算,參考歷年用量以及庫存量適
時辦理採購作業。並配合用料單位施工期程及備料需求,通知供應
商交貨,以滿足用料需求。
九、
各用料單位請購非經常性材料應正確估計使用量,以免造成呆料,
並於四個月前填製材料請購單,送供應科彙辦。
十、
各管線工程材料需求,用料單位應於施工設計圖完成後,於物料管
理系統輸入用料需求資訊。
如施工與設計需求有差異時,應及時於物料管理系統修正或調整數
量,以利備料作業。
參、存量管制
十一、
供應科應視經常性材料用量之多寡及廠商製造之難易情形,考慮購
備期間及緊急工作多寡等因素,依據最近三年用料量,訂定存量基
準。
十二、
經常性材料之存量管理應依經常性材料最高及最低存量表辦理(如附
件一),供應科每年得依材料週轉率及購備期檢討存量表之材料類別
,並適時檢討分析庫存情形。
十三、
因市場經濟變動或業務確切需要,經常性材料採購數量需超過最高
存量百分之二十時,並應簽核後辦理。
十四、
材料倉庫應在供應順利前提下保持適度之存量,並注意下列事項,
以期抑低庫存。
(一)材料到庫應即通知用料單位領用,特殊材料並應追蹤列管,
      久未使用之材料應開列清單送請用料部門儘先設計利用。
(二)發料人員應注意材料庫存變化,以隨時瞭解材料庫存狀況。
(三)計畫性工程非經常性用料請購案,如各單一工程設計用料請
      購金額,與實際用量金額相差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時,供應科
      應提出購案材料異常使用資料送請用料單位檢討及提出後續
      設計去化報告據以追蹤列管。
(四)因特殊工程而專案提出之用料請購案,供應科應與工程設計
      單位研討庫存材料之適用性,儘量設計使用庫存材料,確實
      必要時再採購新料。
十五、
材料週轉率係管理績效之測量尺度,供應科應根據會計室每月提供
之庫存材料月報表計算,如週轉率甚低,應設法予以抑低存量,如
由於工程用料增多、金額較以往激增時,則可酌情調整其庫存限額
,俾維持合理之週轉率。計算公式如下: 
(年)材料週轉率=材料耗用額/年均庫存材料額
肆、驗收
十六、
材料驗收應以契約條款為依據,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一)驗收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會計及
      政風單位會同監辦,並通知使用單位會驗。查核金額以上採
      購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二)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
      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再驗或辦理減價收受。
(三)材料驗收完畢後,應由相關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
      認。
十七、
材料驗收,如需辦理材質取樣送驗,應填製材質委託試驗書由參與
人員會同簽認後送驗,俟取得試驗報告書審核與規範相符後,始得
驗收結案,其逾期交貨者,依契約規定計算逾期罰款,並填註於結
算驗收證明書上。
十八、
大宗材料在辦理驗收時,因受客觀因素限制無法逐一詳細檢驗者,
得以抽驗方式辦理之。
伍、分類編號
十九、
為便於材料之收發、存儲、登記、統計及稽核,依材料性質予以分
類、分級,在各級間加以”-“分隔,即大類、小類、規格、形狀、
名稱、製造標準分別賦予一定之代號。
(一)材料分類如下:
      第一大類給水零件
      第二大類塑膠管件
      第五大類五金材料
      第六大類其他
      第七大類水表
      第八大類藥品原料
      第十二大類鑄鐵管件
(二)材料編號:
      1.第1-11類材料編號分3段,每段中間以”-“分隔,第1段
        為用途分類第2段為材料性質,第3段為規格或流水號。
      2.第12大類材料編號分3段,每段中間以”-“分隔,第1段
        為用途分類及形狀,第2段為規格,第3段為製造標準。
(三)廢料分類編號之小類前加阿拉伯數字「9」表示,待修料在
      分類編號之末位字後另加英文字母「R」表示之。
二十、
材料名稱應以中文標示,必要時得附記外文。
二十一、
材料之度量衡單位,應用國際單位制為原則,其數量單位之名稱應
予劃一,遇有單位不同時應予換算。
陸、收料、儲運
二十二、
材料經驗收合格後,應即填製收料憑證,經供應科按照實收數量辦
理收料後,送會計室辦理後續事宜。
二十三、
調換、借入之材料,其價格無法獲知時,應由供應科按新舊程度等
因素估計價值辦理收料。
二十四、
材料未辦理驗收手續前,視同寄存材料,除有本要點第三十七點之
情形外,不得發用。
二十五、
材料在儲存及運輸途中,發生自然搬運等損耗、收發磅差或人力不
可抗拒之意外損失時,經陳報首長核准後予以列銷。
二十六、
庫存材料應分類排列,載明名稱、規格,並分新、舊、廢料,以資
辨別。
二十七、
車輛運搬材料時不得超載,並防止管體碰撞、滾動或摔落情形。依
管種輕重而備妥裝卸工具,吊運管材時應使用吊索平衡吊運。
材料置放於地面,應將地面整平以枕木墊妥,平口或承口離開地面
為準。直管最底層以木楔擋住以防止滑動。
堆疊時每層皆應承口插口交互排列,第二層則與承口方向相反上下
層管軸要垂直堆置防止靠邊管體滾動。
二十八、
為加強材料管理,供應科除應注意防火、防盜、防損外,並須注意
儲料場地及設備應堅固安全,庫房應通風乾燥,避免漏雨潮濕,易
於變質之材料必須注意保護,勤加檢查,特種材料有忌熱、忌光、
忌潮、忌燥、及易燃、自燃、揮發、腐蝕等特性者,應分別儲存。
二十九、
庫存材料應勤加盤點、核對帳存與現品是否相符,如因管理人員之
過失,致材料發生損失,其層級主管及經辦人員應受連帶處分,有
重大過失者,並應負責賠償。
三十、
庫存材料被竊時,應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查緝,並檢附報案證明
文件請主管機關轉請審計機關查核,俟奉准核銷時,再辦理減帳,
被竊材料於追回繳庫時,經管單位應即簽報調整料帳。
三十一、
供應科每月所辦理之收發及結存材料數量及金額,應於次月五日前
與料帳核對。
柒、領料
三十二、
材料之領用,應利用領退料系統逐項輸入領料資料,線上送核後,
列印「領料憑單」,並經核章交廠商領料。
三十三、
小型工程用料,以一次領用為原則。大型工程或須配合工程進度用
料者,應分批領用,其數量由監工人員負責控管,以不超過五天使
用量為原則。
三十四、
供應科於發料時,應詳細核對系統與領料憑單內所列請領名稱、數
量、單位、規格及核章完妥後,於系統填註實發數量,始予發料,
事後倘有發現錯誤,應填單送會計室並通知有關部門辦理更正。
物料發放應以先進先出為原則。
三十五、
供應科發料後之處理程序:
(一)列印發料明細通行憑證交領料人員,由門禁管理人員查驗後
      放行。
(二)製作計價前每日發料清冊送會計室。
三十六、
領料憑單之有效期限為七日,逾期應重新辦理。
三十七、
緊急用料時,對於購入而尚未完成驗收之材料,得由供應科先行辦
理部分驗收或經查驗合格並於奉可後,始得動用。
三十八、
緊急用料時,若因庫存無料,得簽會供應科陳報核准後,由承包商
先行墊用,並由廠商出具規格數量證明,經施工單位驗實,於決算
時依市價核付價款。
三十九、
辦公時間外需緊急用料,供應科應隨時派人配合辦理。
四十、
工程用料應於工程進行中領用,竣工後不得再行補領。
捌、用料
四十一、
以新規範採購材料時,應將舊有庫存先用完畢,再發新規範材料,
以免形成呆廢料。
四十二、
領用材料有損壞爭議,應由領料單位釐清損壞原因之責任歸屬。
四十三、
用料單位應自主管控材料使用情形,每月於物料管理系統更新使用
數量,並依材料領料、退料作業規定,適時辦理領退料。
供應科應適時清查未使用材料異常情形,納入技術科工程會報管控
,並視需要配合辦理每季現場實地查核。
玖、退料
四十四、
工程施工拆除之舊廢料或剩餘材料,應利用領退料系統逐項輸入退
料資料,線上送核後,列印退料憑單,並經核章交廠商繳回供應科
。
四十五、
退回材料曾經使用已局部改變其性能無法用於原定用途,或已減低
價值者,應由用料單位會同供應科估定價值通知會計室入帳。
四十六、
用料單位開立退料憑單後應於當日交付承包商,並督促其於五日內
將材料繳交倉庫,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妥且無正當理由者,應按契
約規定於包工費項下扣抵。
竣工後之次日起八日內核算用料並開立退料憑單,逾規定期限內退
料者,須有正當理由,簽奉核准於系統內輸入核准日期及七日之期
限後,由供應科開放退料。
四十七、
供應科收受退料後之處理程序:
(一)列印退料明細交由退料人員存查。
(二)製作計價前每日退料清冊送會計室。
拾、材料盤存及呆廢料處理
四十八、
本處材料採永續盤存制,由料管人員經常查點與核對,並會同監盤
人員實施實地盤點。
(一)定期盤點:五月底一次,十一月底一次。
(二)不定期盤點:
      1.存量較低時為之。
      2.對存量發生疑問時為之。
      3.各級保管人移交時為之。
      4.三級品管抽點時為之。
      5.臨時交辦時為之。
四十九、
盤點工作程序如下:
(一)供應科依料帳逐一實地盤點。
(二)監盤人監視盤點,並複查盤點報告。
(三)材料盤存報告表,於盤點工作終了一星期內編妥,陳報首長
      並送監盤單位。
五十、
盤點結果如有盈虧,供應科應即敘明原因,併同材料盤存盈虧報告
表送會計室後陳報首長核准調整之。
五十一、
訂定呆廢料及下腳認定標準(如附件二)。
五十二、
呆廢料及下腳應由供應科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本處利用。
(二)讓售其他機關或交換利用。
(三)辦理標售,但屬應辦理財產報廢者,應先依規定程序完成報
      廢。
特殊非經常性用料,有前項情形者,由各請購使用單位依前項規定
辦理。
五十三、
工程施工殘餘及拆回之材料,分別以下腳、廢料入庫。如所拆回之
材料屬應辦理財產報廢者,應依一定程序完成報廢。
五十四、
呆廢料及下腳,應視數量之多寡,適時集中標售,每年以辦理二次
為原則。
拾壹、材料計價
五十五、
購入材料列帳之價格,以購入成本價格為準。
前項所稱成本價格,係指原價、稅捐、保險、倉租及驗收前所付之
一切運雜等費之合計。
五十六、
購料運雜費攤入成本時,如為一種材料可直接計入,如係多種材料
,可將運雜費按照材料原價或其他適當比率分攤之。
五十七、
領用材料計價,採用移動加權平均法,其計算公式如下:
移動加權平均單價=(上次存料金額+本次進料金額)/(上次存
料數量+本次進料數量)
五十八、
退回材料計價,其未經使用,且無損耗者,按原領用時發料價格計
算;管線工程拆除繳回之材料,依相關規定由工程單位以廢料繳回
。
五十九、
關於盤存盈虧、交換、借用等材料之計價入帳,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盤存盈虧之材料,按當時各該材料之帳面單價計算。如無帳
      面單價則依最後出帳單價計算。
(二)交換之材料,按換出之材料帳面同等金額列帳。
(三)借入之材料,除已約定折合現金歸還者外,其餘按收料之市
      價計算。
拾貳、料帳及報告
六十、
會計室除於總帳設置材料統馭科目外,應設置材料明細分類帳,按
材料名稱、規範、分類登記材料收發結存數量與金額。
六十一、
材料帳之登記,應根據收料憑證、領發料清冊、收退料清冊,逐日
逐筆登入料帳子系統,每日編製「收發材料價值日結單」,並依據
材料用途編製記帳憑證,分別登記總帳及有關費用或成本明細帳。
六十二、
供應科應根據收料憑證、領發料清冊、收退料清冊逐日登記,每
收發數量輸入電腦,結記其存量,並每日送會計室審核。
六十三、
各項材料明細分類金額,應與總帳金額相符。
六十四、
供應科應按月編製「庫存材料月報表」及「材料收發結存數量及金
額查詢表」,送請會計室審核相符後核章存查。
六十五、
本要點中材料管理作業所需表單、流程訂定修正,不涉及或無須變
更本要點各點內容者,授權供應科依相關法令及實際需要調整(授
權文件名稱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