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 | 材料經驗收合格後,應即填製收料憑證,經供應科按照實收數量辦
理收料後,送會計室辦理後續事宜。 |
二十三、 | 調換、借入之材料,其價格無法獲知時,應由供應科按新舊程度等
因素估計價值辦理收料。 |
二十四、 | 材料未辦理驗收手續前,視同寄存材料,除有本要點第三十七點之
情形外,不得發用。 |
二十五、 | 材料在儲存及運輸途中,發生自然搬運等損耗、收發磅差或人力不
可抗拒之意外損失時,經陳報首長核准後予以列銷。 |
二十六、 | 庫存材料應分類排列,載明名稱、規格,並分新、舊、廢料,以資
辨別。 |
二十七、 | 車輛運搬材料時不得超載,並防止管體碰撞、滾動或摔落情形。依
管種輕重而備妥裝卸工具,吊運管材時應使用吊索平衡吊運。
材料置放於地面,應將地面整平以枕木墊妥,平口或承口離開地面
為準。直管最底層以木楔擋住以防止滑動。
堆疊時每層皆應承口插口交互排列,第二層則與承口方向相反上下
層管軸要垂直堆置防止靠邊管體滾動。 |
二十八、 | 為加強材料管理,供應科除應注意防火、防盜、防損外,並須注意
儲料場地及設備應堅固安全,庫房應通風乾燥,避免漏雨潮濕,易
於變質之材料必須注意保護,勤加檢查,特種材料有忌熱、忌光、
忌潮、忌燥、及易燃、自燃、揮發、腐蝕等特性者,應分別儲存。 |
二十九、 | 庫存材料應勤加盤點、核對帳存與現品是否相符,如因管理人員之
過失,致材料發生損失,其層級主管及經辦人員應受連帶處分,有
重大過失者,並應負責賠償。 |
三十、 | 庫存材料被竊時,應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查緝,並檢附報案證明
文件請主管機關轉請審計機關查核,俟奉准核銷時,再辦理減帳,
被竊材料於追回繳庫時,經管單位應即簽報調整料帳。 |
三十一、 | 供應科每月所辦理之收發及結存材料數量及金額,應於次月五日前
與料帳核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