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權責主管機關核派至本處之主計、人事及政風現職公務人員(以下簡
稱本處主計、人事及政風人員),依其原銓敘審定俸級,按臺北市政府
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員工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處薪給管
理要點)比照支給相當等級人員薪給,規定如下:
(一)職等:原銓敘審定職等與本處用人費職員薪給表職等比照方式如
下: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第一職等比照本處職員第三職等、公
務人員第二職等比照本處職員第四職等、公務人員第三職等比照
本處職員第五職等,以此類推。
(二)薪級:原銓敘審定俸級與本處用人費職員薪給表薪級比照方式如
下: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各職等本俸一級比照本處職員各職等
薪級六級、各職等本俸二級比照本處職員各職等薪級七級、各職
等本俸三級比照本處職員各職等薪級八級,以此類推。
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各職等俸級與本處職員各職等薪級對照如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