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八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106002913 號函修正第 1、2、3、5、9 點條文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作業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供水轄區內本處自來水
用戶端之用水品質,推薦優良之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以下簡稱推薦廠
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以下簡稱清洗廠商)應具備下列條件,經本處審
認合格後予以推薦:
(一)備有一定程度技術之專業人員(如附表 1)。
(二)備有一定數量之清洗水池水塔專用機具(如附表 2)。
推薦廠商以其相關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之所在地位於臺北市、新
北市行政區域內者為限。
附表圖檔:
三、
清洗廠商向本處申請推薦,應填具「登記申請書」(如附表3)、「負
責人及技術人員名冊」(如附表4)、「工作人員名冊」(如附表5)、
「機具儀器明細表」(如附表6)及檢附相關文件並繳交必要費用(如
附表7)向本處申請之。經本處書面審查及現場履勘均符合規定後,取
得本處推薦資格,並頒發「推薦證書」。
取得本處推薦資格之優良清洗廠商,應遵守本要點及配合勞工安全相關
規定辦理,另本處得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大眾進行推薦。
本處推薦廠商之作業範圍包括水池水塔之設備檢查、水質檢驗及清洗作
業之技術、工序及品質。至於用戶與推薦廠商間有關清洗價格、時間、
附加保證及服務等其他事項,均屬雙方自行合意之契約。
附表圖檔:
四、
本處推薦廠商之有效期限原則為 1  年,受推薦之清洗廠商於推薦期
間內表現良好,無違反本要點及其相關規定之情事,得於證書到期日
前(後)1 個月內申請重新換證,如逾換證期間,應重新申請推薦。
推薦證書有效期限統一訂定為十一月三十日,首次申辦未達半年者得
展延至次年十一月三十日。
於推薦有效期間內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累計第 3  次書面警告者,依
第 8  點辦理。
取得推薦資格之廠商,應檢附「工作人員名冊」向本處申請核發「工
作證」,有效期間同推薦證書期間。申請「工作證」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 8)並檢附相關證件;如未取得本國核發之身分證明者,並應
檢附政府相關單位核發之許可工作證明。
附表圖檔:
五、
參加本處或本處認可之訓練機構定期舉辦「水池水塔清洗維護教育訓
練」課程合格人員,由本處或本處認可之訓練機構發給「訓練合格證
明書」。
前項證書僅供申請推薦廠商登記使用,並須配合本處回訓,若有下列
情形者,將註銷資格並公告於本處網站,且自註銷日起 1  年內不予
受理申請接受訓練:
(一)領有證書人員藉此承攬清洗業務。 
(二)領有證書人員重複登記於不同推薦廠商名下經查獲者。
(三)違反本處其他規定情節重大者。
受僱於推薦廠商之人員執行清洗水池水塔業務如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
時,除推薦廠商依規定處罰外,同案領有訓練合格證明書之執行人員
亦受書面警告 1  次,累計第 3  次書面警告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
註銷其訓練合格證明書,並於註銷日起 1  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接受訓
練。
六、
推薦廠商執行清洗水池水塔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清洗水池水塔時,應依「水池水塔清洗作業流程」(如附件 1)辦
      理並須配合本處抽查及考核作業,以保障清洗之品質。
(二)每一作業組至少 2  名作業人員,均應攜帶工作證,其中至少 1  
      員領有本處頒發之「訓練合格證明書」以備本處查驗。
(三)應於清洗前 1  日將所有清洗用戶案件等相關資料,確實登入本處
      指定資訊系統網站通報,如有臨時新增或變更案件,亦應於清洗前
      1 小時個案補報,以利本處作業。
(四)推薦廠商應於清洗後翌日起 10 工作天內將處理結果登入本處指定
      資訊系統網站確實填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清洗
      廠商服務報告書【內含「水池水塔清洗設備檢查及水質檢驗紀錄表
      」及清洗相關照片】」(如附件 2),並依本處指定方式提送。
(五)清洗完畢應復原現場,恢復正常供水外,應於清洗後翌日起 10 工
      作天內提供用戶「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推薦優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服
      務報告書」(如附件 2)。 
(六)為確保推薦廠商檢驗品質及檢驗能力,應依本處「推薦優良水池水
      塔清洗廠商水質檢驗技術比對相關注意事項」(如附件 3)辦理。
(七)推薦廠商接獲用戶抱怨或不滿意通知後,應儘速與用戶及本處聯繫
      ,並於 1  日內改善完妥並回報。本處接獲用戶申訴或不滿意通知
      後,另與推薦廠商聯繫,廠商應於 1  日內改善完妥並回報處理結
      果。因故無法於 1  日內改善完妥者,經用戶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
      ,依其約定。
附表圖檔:
七、
推薦廠商負責人、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所在地址、聯絡通訊地址、技
術人員及工作人員等如有變更或本處核發證件如有遺失、損壞或不堪
使用,應於 1  個月內填具「本處推薦優良清洗廠商證件(變更/補
發)申請書」(如附表 8),檢附相關證件(含舊證)向本處申請,
如因證件遺失者,應附切結書(如附表 9)。
附表圖檔:
八、
推薦廠商違反本要點第 6  點或第 7  點之規定者,依情節輕重予以
通知改善或書面警告 1  次,廠商得於本處通知日翌日起 15 日內提
起申訴,逾期不予受理。推薦有效期間內受第 3  次書面警告或違規
情節重大者,取消推薦資格,除 1  年內不再受理推薦申請外,本處
得以適當方式公告。
前項所謂「違規情節重大」,其情形如下:
(一)推薦廠商清洗時造成用戶生命財產之損害。
(二)推薦廠商未盡督導之責,致工作人員發生意外事故。
(三)水池水塔清洗設備檢查及水質檢驗紀錄表紀錄造假。
(四)其他有損及用戶或本處重大權益之行為。
九、
本處每年一、四、七、十月統計前 3  個月推薦廠商累計回報供水轄
區內清洗案件未達30件以上者,將逕行取消其推薦資格,取消推薦資
格日起半年內不再受理該廠商申請推薦。但因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
因素致本點執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新取得推薦廠商於 6  個月業務拓展期滿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之執行細節及相關表單,若有新增或修正事宜,本處得另行發
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