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432522000 號函修正第 14、18、66 點條文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材料管理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壹、總則
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材料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材料,係指原料、物料、燃料、化學藥劑、配件及尚未
安裝或領用之機具暨須加處理之呆廢料。
三、
本要點所稱材料管理,包括材料預算、存量管制、採購、驗收、收
料、儲運、領料、退料、材料盤存、呆廢料處理、材料計價、料帳
及報告。
四、
各項材料之請購、採購、驗收、保管、提運等,應分由職掌不同人
員辦理,不得互兼。
五、
本處各單位所用材料,除特殊狀況外,由供應科統籌採購,集中管
理。
六、
供應科應建立本處使用中材料基本資料,詳列所有材料之編號、名
稱、規格、單位等,以為各單位使用之依據。
貳、材料預算
七、
材料預算包括用料預算及購料預算。
八、
用料預算由各用料單位依年度計畫所需用料,於本處法定預算內按
用料性質編列。
九、
供應科依據本處法定預算內各用料單位編列之用料預算,並依實際
用量及庫存量變化作彈性規劃,擬定材料採購計畫表(如附件一)
,簽奉首長核定後辦理。
十、
各用料單位請購非經常性用料應正確估計使用量,以免造成呆料,
並於三個月前填製材料請購單(如附件二),送供應科彙辦。
十一、
用料單位對於某一類材料某期用量特別多,或非經常性用必須及
早購備者,應適時提出請購,以利供料。
十二、
材料預算應切實依照預定計畫執行,如須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應
經首長核准作適當調整。
參、存量管制
十三、
供應科應視每種材料用量之多寡及廠商製造之難易情形,考慮購
備期間及緊急工作多寡等因素,依據最近三年用料量,訂定存量
基準。
十四、
各類材料最低及最高存量依各類材料最高及最低存量表辦理(如附
件十五)。
十五、
因市場經濟變動或業務確切需要,超過最高存量百分之五十時,
應詳述原因簽陳首長核備。
十六、
材料庫存數量如達最低存量時,應即請購補足,如超過最高存量時,
可抵充下期用料延後或減少請購。
十七、
材料倉庫應在供應順利前提下保持適度之存量,並注意下列事項,以
期抑低庫存。
(一)材料到庫應即通知用料單位領用,特殊材料並應追蹤列管,久
      未使用之材料應開列清單送請用料部門儘先設計利用。
(二)發料人員應注意材料庫存變化,以隨時瞭解材料庫存狀況。
(三)計畫性工程非經常性用料請購案,如各單一工程設計用料請購
      金額,與實際用量金額相差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時,供應科應提
      出購案材料異常使用資料送請用料單位檢討及提出後續設計去
      化報告據以追蹤列管。
(四)因特殊工程而專案提出之用料請購案,供應科應與工程設計單
      位研討庫存材料之適用性,儘量設計使用庫存材料,確實必要
      時再採購新料。
十八、
材料週轉率係管理績效之測量尺度,供應科應根據庫存材料相關報表
計算,如週轉率甚低,應設法予以抑低存量,如由於工程用料增多、
金額較以往激增時,則可酌情調整其庫存限額,俾維持合理之週轉率
。計算公式如下:
(年)材料週轉率=材料耗用額/年均庫存材料額
肆、驗收
十九、
材料驗收應以契約條款為依據,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一)驗收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會計及政風
      單位會同監辦,並通知使用單位會驗。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應於規
      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二)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如附件三),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
      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再驗或辦理減價收受
      。
(三)材料驗收完畢後,應由相關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
二十、
材料驗收,如需辦理材質取樣送驗,應填製材質委託試驗書由參與人員
會同簽認後送驗,俟取得試驗報告書審核與規範相符後,始得驗收結案,
其逾期交貨者,依契約規定計算逾期罰款,並填註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
二十一、
大宗材料在辦理驗收時,因受客觀因素限制無法逐一詳細檢驗者,得以
抽驗方式辦理之。
伍、分類編號
二十二、
為便於材料之收發、存儲、登記、統計及稽核,依材料性質予以分類、
分級,在各級間加以橫線連繫,即大類、小類、規格、形狀、名稱、製
造標準分別賦予一定之代號。
(一)材料分類如下:
          第一大類  給水零件(經常性或非經常性用料)
          第二大類  塑膠管件(經常性或非經常性用料)
          第三大類  電機材料(非經常性用料)
          第四大類  油料燃料(非經常性用料)
          第五大類  五金材料(經常性或非經常性用料)
          第六大類  實驗用品及其他(經常性或非經常性用料)
          第七大類水表(經常性或非經常性用料)
          第八大類藥品原料(經常性用料)
          第九大類建築材料(非經常性用料)
          第十大類機械設備(非經常性用料)
          第十一大類工具(非經常性用料)
          第十二大類鑄鐵管件(經常性或非經常性用料)
(二)前項所稱之經常性或非經常性材料係以其採購型態是否納入本處
      例行性成案之(開口)契約集中統一採購者為準,惟其中口徑超
      過四百毫米者為專案計畫施工用料,仍屬非經常性材料。
(三)廢料分類編號之小類前加阿拉伯數字「9」表示,待修料在分類
      編號之末位字後另加英文字母「R」表示之。
二十三、
材料名稱應以中文標示,必要時得附記外文。
二十四、
材料之度量衡單位,應用國際單位制為原則,其數量單位之名稱應予劃
一,遇有單位不同時應予換算。
陸、收料、儲運
二十五、
材料經驗收合格後,應即填製收料憑證(如附件四),經供應科按照實
收數量辦理收料後,送會計室辦理後續事宜。
二十六、
調換、借入之材料,其價格無法獲知時,應由供應科按新舊程度等因素
估計價值辦理收料。
二十七、
材料未辦理驗收手續前,視同寄存材料,除有本要點第四十點之情形外,
不得發用。
二十八、
材料在儲存及運輸途中,發生自然搬運等損耗、收發磅差或人力不可抗
拒之意外損失時,經陳報首長核准後予以列銷。
二十九、
庫存材料應分類排列,載明名稱、規格,並分新、舊、廢料,以資辨別
。
三十、
車輛運搬材料時不得超載,並防止管體碰撞、滾動或摔落情形。依管種
輕重而備妥裝卸工具,吊運管材時應使用吊索平衡吊運。

材料置放於地面,應將地面整平以枕木墊妥,平口或承口離開地面為準。
直管最底層以木楔擋住以防止滑動。

堆疊時每層皆應承口插口交互排列,第二層則與承口方向相反上下層管軸
要垂直堆置防止靠邊管體滾動。
三十一、
為加強材料管理,供應科除應注意防火、防盜、防損外,並須注意儲料
場地及設備應堅固安全,庫房應通風乾燥,避免漏雨潮濕,易於變質之
材料必須注意保護,勤加檢查,特種材料有忌熱、忌光、忌潮、忌燥、
及易燃、自燃、揮發、腐蝕等特性者,應分別儲存。
三十二、
庫存材料應勤加盤點、核對帳存與現品是否相符,如因管理人員之過失,
致材料發生損失,其層級主管及經辦人員應受連帶處分,有重大過失者,
並應負責賠償。
三十三、
庫存材料被竊時,應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查緝,並檢附報案證明文件
請主管機關轉請審計機關查核,俟奉准核銷時,再辦理減帳,被竊材料
於追回繳庫時,經管單位應即簽報調整料帳。
三十四、
供應科每月所辦理之收發及結存材料數量及金額,應於次月五日前與料
帳核對。
柒、領料
三十五、
材料之領用,應利用領退料系統逐項輸入領料資料,線上送核後,列印
「領料憑單」(如附件五),並經核章交廠商領料。
三十六、
小型工程用料,以一次領用為原則,大型工程或須配合工程進度用料者,
應分批領用,其數量由監工人員負責控制,以不超過五天使用量為原則。
三十七、
供應科於發料時,應詳細核對系統與領料憑單內所列請領名稱、數量、單
位、規格及核章完妥後,於系統填註實發數量,始予發料,事後倘有發現
錯誤,應填單送會計室並通知有關部門辦理更正。
物料發放應以先進先出為原則。
三十八、
供應科發料後之處理程序:
(一)列印發料明細通行憑證交領料人員,由門禁管理人員查驗後放行。
(二)製作計價前每日發料清冊(如附件六)送會計室。
三十九、
領料憑單之有效期限為七日,逾期應重新辦理。
四十、
緊急用料時,對於購入而尚未完成驗收之材料,得由供應科先行辦理部分
驗收或經查驗合格並於奉可後,始得動用。
四十一、
緊急用料時,若因庫存無料,得簽會供應科陳報核准後,由承包商先行墊
用,並由廠商出具規格數量證明,經施工單位驗實,於決算時依市價核付
價款。
四十二、
辦公時間外需緊急用料,供應科應隨時派人配合辦理。
四十三、
工程用料應於工程進行中領用,竣工後不得再行補領。
捌、用料
四十四、
以新規範採購材料時,應將舊有庫存先用完畢,再發新規範材料,以免形
成呆廢料。
四十五、
領用材料有損壞爭議,應由領料單位釐清損壞原因之責任歸屬。
玖、退料
四十六、
工程施工拆除之舊廢料或剩餘材料,應利用領退料系統逐項輸入退料資料
,線上送核後,列印退料憑單(如附件七),並經核章交廠商繳回供應科。
四十七、
退回材料曾經使用已局部改變其性能無法用於原定用途,或已減低價值者,
應由用料單位會同供應科估定價值通知會計室入帳。
四十八、
工程單位開立退料憑單後應於當日交付承包商,並督促其於五日內將材料
繳交倉庫,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妥且無正當理由者,應按契約規定於包工
費項下扣抵。
竣工後之次日起八日內核算用料並開立退料憑單,逾規定期限內退料者,須
有正當理由,簽奉核准於系統內輸入核准日期及七日之期限後,由供應科
開放退料。
四十九、
供應科收受退料後之處理程序:
(一)列印退料明細交由退料人員存查。
(二)製作計價前每日退料清冊(如附件八)送會計室。
拾、材料盤存及呆廢料處理
五十、
本處材料採永續盤存制,由料管人員經常查點與核對,並會同監盤人員實施
實地盤點。
(一)定期盤點:五月底一次,十一月底一次。
(二)不定期盤點:
      1.存量較低時為之。
      2.對存量發生疑問時為之。
      3.各級保管人移交時為之。
      4.三級品管抽點時為之。
      5.臨時交辦時為之。
五十一、
盤點工作程序如下:
(一)供應科依料帳逐一實地盤點。
(二)監盤人監視盤點,並複查盤點報告。
(三)材料盤存報告表(如附件九),於盤點工作終了一星期內編妥,陳報
      首長並送監盤單位。
五十二、
盤點結果如有盈虧,供應科應即敘明原因,併同材料盤存盈虧報告表(如附
件十)送會計室後陳報首長核准調整之。
五十三、
訂定呆廢料及下腳認定標準(如附件十一)。
五十四、
呆廢料及下腳應由供應科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本處利用。
(二)讓售其他機關或交換利用。
(三)辦理標售,但屬應辦理財產報廢者,應先依規定程序完成報廢。
特殊非經常性用料,有前項情形者,由各請購使用單位依前項規定辦理。
五十五、
工程施工殘餘及拆回之材料,分別以下腳、廢料入庫。如所拆回之材料屬應
辦理財產報廢者,應依一定程序完成報廢。
五十六、
呆廢料及下腳,應視數量之多寡,適時集中標售,每年以辦理二次為原則。
拾壹、材料計價
五十七、
購入材料列帳之價格,以購入成本價格為準。
前項所稱成本價格,係指原價、稅捐、保險、倉租及驗收前所付之一切運雜
等費之合計。
五十八、
購料運雜費攤入成本時,如為一種材料可直接計入,如係多種材料,可將運
雜費按照材料原價或其他適當比率分攤之。
五十九、
領用材料計價,採用移動加權平均法,其計算公式如下:
移動加權平均單價=(上次存料金額+本次進料金額)/(上次存料數量+
本次進料數量)
六十、
退回材料計價,其未經使用,且無損耗者,按原領用時發料價格計算;管線
工程拆除繳回之材料,依相關規定由工程單位以廢料繳回。
六十一、
關於盤存盈虧、交換、借用等材料之計價入帳,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盤存盈虧之材料,按當時各該材料之帳面單價計算。如無帳面單價則
      依最後出帳單價計算。
(二)交換之材料,按換出之材料帳面同等金額列帳。
(三)借入之材料,除已約定折合現金歸還者外,其餘按收料之市價計算。
拾貳、料帳及報告
六十二、
會計室除於總帳設置材料統馭科目外,應設置材料明細分類帳,按材料名稱
、規範、分類登記材料收發結存數量與金額。
六十三、
材料帳之登記,應根據收料憑證、領發料清冊、收退料清冊,逐日逐筆登入
料帳子系統,每日編製「收發材料價值日結單」(如附件十二),並依據材
料用途編製記帳憑證,分別登記總帳及有關費用或成本明細帳。
六十四、
供應科應根據收料憑證、領發料清冊、收退料清冊逐日登記,每筆收發數量
輸入電腦,結記其存量,並每日送會計室審核。
六十五、
各項材料明細分類金額,應與總帳金額相符。
六十六、
供應科應按月編製「庫存材料月報表」(如附件十三)及「材料收發結存數
量及金額查詢表」(如附件十四),送請會計室審核相符後核章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