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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市水企字第1136032022號函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生效。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一、
實施目的:
為使員工差勤管理人性化,提振員工士氣,滿足員工追求更高生活品
質之需求及提高行政效率,並藉以紓解大臺北都會區交通壅塞之問題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洽辦公務,不使民眾感到不便。
(二)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及職務代理人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
      律。
(三)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及行政效率。
(四)在現有人力下辦理,不得因而請求增加員額。
三、
實施對象:
 本處各單位均依本要點實施彈性上班,惟下列人員不實施彈性上班:
(一)各營業分處人員。如符合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者,除櫃檯人員外
      ,得依該點申請彈性上班。
(二)各單位輪班人員。
(三)專案簽准人員。
(四)基於業務需要,單位主管得指定部分人員不實施彈性上班,或
      固定在某一時段不實施彈性上班。
四、
本處工作時間及彈性上班時間說明如下:
(一)常日班(不含各營業分處)人員:
      1、彈性時間:上午八時至九時;下午五時至六時。
      2、核心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
         時。在核心時間內,各單位員工除依規定請假者外,均應到
         勤上班。
      3、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除下午請
         半天假者外,此段時間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4、如遇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且補行上班
         日為星期六,當日原則比照實施彈性上下班措施。
(二)各營業分處人員:工作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除櫃檯人員外,得於上午八時三十一分至八時四十五分之間打
      卡上班,於上班滿八小時後打卡下班。  
(三)各單位輪班人員:
      1、輪值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2、交班人員應於值班時間前抵達值班場所進行交接工作,交接
         班手續完成並依規定辦理簽到退後才能離開。
五、
員工本人有懷孕、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情形,或於上班前、下班後,
須親自接送或照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家庭成員者,得提出申請,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衡酌業務及員工需求,並經本處同意後調
整上、下班時間為彈性時間:
(一)就讀國民小學之學童、學齡前之幼兒或嬰兒。
(二)懷孕期間之配偶。
前項彈性上下班,以下列時間擇一申請:
(一)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八時三十分;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核心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
      四時三十分。
(二)上午八時至九時;下午五時至六時。核心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
      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三)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六時三十分。
      核心時間: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
      五時三十分。
第一項所稱重大傷病,須由本處依員工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
格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覈
實認定;所稱身心障礙,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
礙證明。
六、
各單位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於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每一辦公室須至少有一人在勤,以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
七、
本處員工(輪班人員除外)於上班日,除因請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
力情事外,每天上班時間須滿八小時。
八、
本處全體員工,除處長、副處長及輪班人員與專案簽經核准者外,每
日出勤應按規定親自刷卡,如有託代刷卡情事,託代雙方視情節均核
處記過以上之處分;私自複製服務證(刷卡證)使用者,依有關規定
懲處。停電或差勤系統故障無法刷卡時,到、退勤由人事室通知改以
簽名方式辦理。
九、
請假起訖時間:
(一)全日請假:請假時間應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
      1、上午請半天假者:請假時間應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三十分,下午上班時間為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不實
         施彈性時間。
      2、下午請半天假者:請假時間應為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
         時三十分,上午上班時間自上班刷卡時間起算應滿四小時。
(三)逾上午九時未上班辦理請假者,請假起始時間應為上午八時三
      十分。
十、
本處員工上班時忘記攜帶服務證(刷卡證)或漏未刷卡者,應於差勤
系統辦理線上補登作業,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全年合計滿十次者申誡
一次。
十一、
本處於上班時間內,應由人事室負責查勤,亦得由各單位本於需要自
行查勤,並將結果列入紀錄;無故不在勤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
曠職處理。
十二、
本要點自核定發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