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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七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116000481號函修正第 4 點條文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機關(構)甄選新進職員作業規定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
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依「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職員進用考核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處及所屬機關(構)新進職員,除處長外,其外補之公開甄選採下列方
式之一辦理之:
(一)委託(含部分委託)有關機關(構)辦理。
(二)自行辦理。
三、
甄選試務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時,視試務需要得指派人員參與。
    自行辦理外補甄選,得組成甄選小組統籌規劃辦理,小組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由首長指定人員擔任,綜理甄選小組運作事宜。
(二)置委員若干人,含兼命題及甄試委員。
(三)置試務、總務及安全維護等組,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辦理
      各項甄選事宜。
四、
甄選之方式、職別、類科、報考資格條件、口試名額、錄取名額、成績計
算、加分規定及錄取方式等,甄選時依本處及所屬機關(構)業務需求,
以甄試簡章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