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
辦理有關採購相關配合事宜,爰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 | 組織架構及小組任務:
本小組設置常設委員8至12人,其中召集人1人,由副處長擔任。召集人、
副召集人及委員之任免或增補,由處長指派相關專業人員兼任。
本小組得依採購案特性設專案委員,經簽報處長辦理委員指派或聘任,任
期至該案會議完成後自動解聘。
本小組任務分類如下:
(1) 巨額工程採購案件:依據採購法第十一條之一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
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由召集人召集委員開會並為主
席,設副召集人1人由總工程司擔任。 召集人無法出席或因故出缺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其任務如下:
1.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
2.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2) 本處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總隊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依據採購法
成立本小組,設副召集人 1人由副總工程司擔任並為主席,召集委
員開會審議,主席無法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主席指定1委員代理之
。其任務如下:
1.審議由業務單位依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所提出訂有底價或固定價
格之採購案或契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案之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資料
,由本小組審查研提建議金額,供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2.最低標廠商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時,依採購法第五十八
條暨施行細則第八十條規定審議廠商提出之說明並提出建議,以
作為決標之參考。
3.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認定廠商是否該當採購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違法、違約情形。
4.依市府採購規定及本處需求,協助審查本處採購案流廢標及各採
購相關事項檢討。 |
三、 | 幕僚作業:
(1) 巨額工程採購案件:
1.業務單位應指派3人以上之工作人員,其中1人應具有採購專業人
員資格。但任務事項單純者,工作人員得少於3人。
2.業務單位得依據採購案規模及特性,簽報處長指派專案委員協助
審查。
3.工作人員將議案彙集後,訂定時間開會審議。
(2) 本處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總隊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
1.本小組執行幹事由召集人推薦經處長核定,負責待審議案件之彙
集、通知、準備及記錄等工作。
2.執行幹事應將採購單位陳核之議案彙集後,訂定時間開會審議。
3.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認定違法、違約情形案件,依前款規
定辦理,業務單位宜事先簽聘本機關以外之專案委員1人以上出席。 |
四、 | 本處辦理之採購應以下列作業程序提送本小組審議:
(1) 巨額工程採購案件:業務單位依本須知第三點第一款指派之工作人
員,就審查及諮詢事項擬具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
等事項會議資料,並辦理簽核、安排小組會議、製作紀錄等行政作
業。
(2) 本處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總隊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
1.業務單位於採購預算書或文件完成陳核程序後,送交採購單位製
作招標文件,並依奉核採購案件之預算金額編製底價表,移業務
單位填列底價分析表及預估金額並密封底價,再移採購單位併同
奉准辦理之招標文件,於開會前2日提送本小組。
2.開會時根據提會資料予以審議,如對相關資料或說明有異議,得
列入紀錄,全案退回採購單位重新檢討並循序陳核,奉准後再依
前目程序辦理;若無異議,填列建議金額於底價表內加蓋戳章、
密封,並製作會議紀錄擲回採購單位,續依底價訂定流程辦理。
3.採購法第一百零一第三項規定之認定違法違約情形,業務單位依
本須知第三點第一款指派之工作人員,就審查及諮詢事項擬具採
安排小組會議、製作紀錄等行政作業。
4.採購案流廢標檢討,業務單位應依臺北市政府加速工程採購流標
廢標後續處理原則第三點至第五點辦理流標、廢標原因檢討及後
續採購作業方式,提本小組審查。
5.採購相關事項,業務單位應備相關承辦及擬執行方案資料,提本
小組審查。 |
五、 | 本小組會議,得視議題需要,必要時邀請相關單位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得通知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
助提供意見。 |
六、 | 本小組委員審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方得通過。審議巨額工程採購案件或認定廠商是否該當採購法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違法、違約情形時,應有委員5人以上出席。委員對
議決結果有不同意見者,得請求列入紀錄。 |
七、 | 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會議內容應保守秘密。 |
八、 | 本作業須知視實際狀況及需要,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