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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六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96017521 號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實施自動檢查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本處為實施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訂定本要點;其他法令規範有特
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處各場所設置之機械、設備,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4 章規
定,實施自動檢查。
本處實施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由本要點二、各項機械、設備之主管
負責執行之,依各項設施之特性分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檢點。
各單位主管督導操作人員自動檢查,並填報檢查紀錄表。
本處各項發包工程,由工地主任或監工人員,依工程契約督促承攬廠
商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並填報檢查紀錄表。
本處下列場所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一) 噪音環境監測:噪音暴露工作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85分貝
     以上之作業場所。
(二) 有機溶劑及特定化學物質環境監測: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
     辦法」規定使用正己烷及氯氣等作業場所。
(三) 缺氧環境監測:進入水池、儲槽、隧道、管道或窨井等作業前,
     需作缺氧之預防監測。
前項監測之實施,應將監測結果填報檢查紀錄表。除缺氧環境須採取
隨時可確認氧氣濃度之措施外,其餘應委由作業環境監測機構每6個月
辦理1次。
本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由勞工安全衛生室規劃、督導及辦理,視
各單位需要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協助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有關
事務。
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由各單位遴選優秀人員,送主管機關認
可之訓練單位訓練取得結業證書後派兼。
各單位主管於督導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時,應會同該單位之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人員辦理,檢查紀錄表應於次日送勞工安全衛生室彙整、
備查。
各單位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檢點,其項目、內容應詳列於本
處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各單位之操作維護手冊。定期檢查必要時配
合本處安全防護總檢查辦理之。
本處對於具有危險性之機械、設備,應依法實施專業性定期檢查,其
項目如下:
(一) 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
(二) 變電設備。
前項專業性定期檢查由業務主管單位配合年度預算辦理,必要時得委
託政府認可之團體代檢。
凡經自動檢查發現機械、設備有缺陷或對勞工有危害之虞,應即懸掛
危險標誌,並即向單位主管報告。
十一
遇天然災害或特殊事故,各單位應全面實施安全衛生檢查,若有職業
災害發生,應即依法令規定處理之。
十二
本要點中所需表單,由勞工安全衛生室另訂之。
十三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