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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九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11600244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既有建物申請換裝智慧水表作業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一、
為提供用戶付費申請提前換裝智慧水表,特訂定此要點。
二、
既有建物申請換裝智慧水表,採整棟(總表及通過總表以下所有分表)
換裝,由該建物管委會,或無管委會之社區住宅由取得所有用戶同意
之住戶代表,填寫申請書及繳交申請費後,始接受申請。
三、
申請人(管委會或住戶代表)申請換裝智慧水表案,受理、現勘、估
價、通知繳費、備料及換裝作業,應依申請換裝智慧水表流程圖辦理。
四、
申請案經收件後,如需補正將另行通知申請人。其必要文件包含:
(一)建物整棟申請換裝智慧水表申請書,並經申請人(管委會或住戶
    代表)用印。
(二)無管委會須檢附申請人(住戶代表)建物權狀影本。
五、
申請案經現場會勘後無改善事項,或經覆核已改善完妥後即進行工程
設計,設計完妥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交工程費。
六、
申請換裝智慧水表案,經通知補件、改善及繳交工程費後,逾1個月申
請人或用戶未辦理者,本處得視狀況註銷申請案。
七、
換裝作業中如遇障礙,申請人須協調用戶取得同意後施工,逾1個月協
調未果,本處得撤銷申請案並依未施工比例辦理退費。
八、
申請人中途撤回申請,所繳換裝費用,除尚未施工部分之費用可退還外
,其餘概不退還。
九、
本要點各項收費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項服務收費標準表」及「臺北
自來水事業處用戶用水設備外線裝置工程費價格表」辦理。
十、
本要點中所需表單,由業務單位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