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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1116025946號函修正,並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表位設置原則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健全表位設置以利維護管理,特依
經濟部「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二十七條及本處營業章程第十八條
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
名詞解釋:
(一)大表:口徑 50 毫米以上之水表。
(二)中表:口徑 40 毫米之水表。
(三)小表:口徑 25 毫米以下之水表。
(四)總表:該表後裝有本處提供其他用戶計量及收費用之水表。
(五)分表:通過總表後之水表,由本處提供做為計量及收費使用。
(六)專用表:該表後未裝有本處提供其他用戶計量及收費用之水表,且
      為間接供水形式。
(七)直接表:該表後未裝有本處提供其他用戶計量及收費用之水表,且
      為直接供水形式。
(八)智慧表:為自動讀表(AMR) 系統架構內所使用的水表,可將用水
      量轉換成訊號,透過附屬配件回傳至本處。
三、
表位係指水表之裝設位置及其相關設備。
 (一)表位應位於安全之空間 ,上方不得遮蔽 ,便利抄表、換表、檢查
      維護、不受污染、排水良好,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且不得設於
      廁所及浴室及不可妨礙公共安全,並以一戶一表為原則。
 (二)表位中有關裝設位置原則由用戶規劃送本處審定後自行施作,並無 
      償提供土地或土地使用權,涉及使用他人土地或建物時,須提供使
      用同意書。
 (三)既設表位若因土地產權糾紛等用戶事由導致需要遷移時,用戶或權
      利人應依營業章程第 7 條等相關規定向本處申請表位遷移。
 (四)表位得採地上式或地下式設置,必要時另加設施保護。
四、
水表前後應保有管徑 10 倍及 5  倍以上之水平直線段管線,水表底
    部距地面應有 2  公分以上高度。
五、
總表、專用表及直接表設置:
(一)表位應設置於基地內緊臨道路建築線內沿或建築線內退縮留設無遮
      簷人行道邊緣之空地、騎樓或樓梯間內等空間,應避開人行道、車
      道或停車空間,且不得設於地下室頂板上方,如圖 1。
(二)高地區、社區型及位於郊區之建築物,其總表得設於蓄水池旁之適
      當空地。
(三)總表、專用表及直接表之自動讀表(AMR )裝置方式,如圖 10 。
(四)地面層智慧表裝置圖(小型水表箱-AMR 專用),如圖 13。 

附表圖檔:
六、
分表設置:
(一)設置於屋頂突出物牆面或距女兒牆 100  公分以上之適當地點設水
      表牆裝置分表;分表得採立式或平面式設置,水表牆與水表牆淨間
      距 100  公分以上。
(二)立式表位各樓層之排序依樓層由下(低樓層)而上(高樓層)、由
      右(低樓層)而左(高樓層)依序排列,如圖 2,如設公共分表者
      以設於最下層為原則;設置立式表位之水表固定架時,如圖 2,應
      注意各水表(中、小表)的垂直距離不得小於 25 公分,以避免位
      於下方的水表其表蓋無法完全掀開;屋頂平面式表位裝置方式,以
      面向出水口由右至左依序排列,如圖 3-1。平面式表位下水管中心
      間距,如圖 3 表 1。
(三)分表有多種口徑時,應以50毫米以上、40毫米以下,分區分別設置
      ;50毫米以上應採平面式表位裝置,如圖 3-2。
(四)各分表應以不脫落紅色油漆或壓克力牌標明門牌號碼,新建物應以
      不銹鋼牌標示所屬門牌號碼。
(五)水表前後由令中心點,距離牆面不得小於 10 公分。
(六)樓中樓或無公共樓梯通往屋頂者,表位得集中設於一適當樓層或分
      層設於管道附近公共設備空間,如圖 4-1。
(七)中間水池供水之分表以集中平面式設置於該層樓板,如圖 4-2,或
      於其下適當樓層採立式裝置。
(八)管道間下水管無法容納所有管線時,表位優先設置於屋頂,其餘得
      分層集中設於管道附近公共設備空間並獨立區隔,如圖 4-3。
(九)集中設置分表之自動讀表(AMR )裝置,須以傳輸線(或無線傳輸
      )連結至集中器,如圖 11 。若分表採各樓層設置時,應預埋傳輸
      線套管(EMT 管)穿越各樓層間,如圖 12 。
(十)集中器裝設位置要有 110V 電源插座並設置於屋內,施工應符合「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相關規定。
附表圖檔:
七、
表箱體結構:
(一)大型表箱框架、蓋板及中小型表箱(規格如圖 5)原則由申請人向
      本處購買後自行安裝,申請人若需自行製作安裝者,得檢附設計圖
      經本處核可後施作。
(二)水表箱應與建築物維持平行或垂直,排列整齊劃一,保持美觀。
(三)水表箱體安裝後,其蓋板應與周圍地面或基地完工後高程一致,並
      由用戶自負維護及管理責任。
(四)採集中表箱設置者,應於審圖時繪製表箱詳圖,並經本處核可後施
      作。
(五)口徑 50 毫米以上者,箱體設置如下:
      1.由申請人以場鑄鋼筋混凝土施作並預留套管及排水設施如圖 6,
        其尺寸、表箱結構與安全由設計建築師負責。
      2.直接用水之水表未設持壓閥者,表箱長度可縮短 45 公分。
      3.表箱內壁需粉刷平整,不得留有其他突出物。
      4.預留 25 毫米導管及崁入式不銹鋼(SUS304)箱框,以利裝置遠
        隔傳輸讀表顯示器或自動傳輸設備。
附表圖檔:
八、
表位零件裝置:
(一)大表位地下式表位裝置如圖 7,地上式表位裝置如圖 8  及圖 9。
(二)立式分表裝置方式如圖 2,平面式分表裝置方式如圖 3。
      1.表位前後使用之零件採用不銹鋼或銅製品,固定帶採用不銹鋼製
        品。
      2.分表未安裝前表位應先以通管連接。
附表圖檔:
九、
特殊表位得檢附設計圖經本處核可後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