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執行經濟部依水利法第五十四
條之一公告青潭堰、直潭壩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事項,對於違反該禁
止事項行為 (以下簡稱違規行為) 之取締,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 | 違規行為取締執行單位為本處勞安室駐衛警察隊,負責水庫蓄水範圍
內及其周邊之巡邏、違規行為之取締、通報;水源維護管理單位為本
處淨水科,負責將違規行為案件通知書及其他通報之污染案件移送各
該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
三 | 執行範圍:
(一) 青潭堰:最高水位標高二二‧六○公尺以下蓄水域至下游河道
七○公尺及壩體,取水口、閘門、溢洪堰、靜水池、機電設備
等重要設施之水面及地面,詳如附圖一。
(二) 直潭壩:最高水位標高四四‧七○公尺以下蓄水域至下游河道
七○公尺及壩體,取水口、閘門、溢洪堰、靜水池、機電設備
等重要設施之水面及地面,詳如附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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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對於違反水庫蓄水範圍內公告禁止事項之行為,應依「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青潭堰直潭壩水庫蓄水範圍內公告禁止事項處理程序表」 (如附
件,以下簡稱處理程序表)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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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為執行違規行為之取締,執行單位巡邏勤務分為水域巡邏及陸域巡邏:
(一) 水域巡邏:
1.依巡邏計劃表派機動船或水上機車,執行取締各項違規行為。
2.巡邏時應注意水面浮木、漁網、淺攤、注意航行安全。
3.水域內如有釣魚、游泳及私設船筏浮具時,應即制止或報警
處理。
4.水域沿岸如有污染水源、燃燒木材、傾倒廢棄物及釣魚拋棄
誘餌,應即制止或報警處理。
5.水域內如發現射、毒、電、炸魚之非法行為,應以現行犯將
人物移送轄區派出所或通知轄區派出所會同處理。
6.巡邏時,須攜帶無線電對講機,以備勤務連絡使用。
7.水域巡邏情形應填寫水庫蓄水範圍巡查勤務紀錄簿(如附表
一)。
(二)陸域巡邏:
1.以機動車輛在水庫蓄水範圍周邊實施巡查。
2.蓄水範圍周邊如發現搭建釣魚台、傾倒廢棄物、占墾、砍伐
等污染水源,應現場拍照存證、敘明污染情形後,資料通報
本處淨水科處理。
3.巡邏時,須攜帶無線電對講機,以備勤務連絡使用。
4.陸域巡邏情形應填寫水庫蓄水範圍巡查勤務紀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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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違規行為依處理程序表為現場紀錄時,對現場違規者應開具案件通知
書(一式四聯,如附表二),登記及核對違規行為人姓名、身分證統
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並於案件通知單上簽名及蓋手印。第一聯送本
處淨水科函轉各該主管機關,第二聯送交違規者,第三聯送本處淨水
科保存,第四聯本處勞安室駐衛警察隊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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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違規行為無現場違規者時,應現場拍照存證,敘明違規情形,將資料
移送本處淨水科依法辦理。 |
八 | 取締違規行為所保管之物品,如船筏、弦外機、蝦籠、漁網等,應放
置固定處所妥為保管,並列冊報送所轄警察機關公告領回,表格如附
表三、四。公告逾六個月後無人認領即報銷、焚毀,並會同本處政風
室人員拍照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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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執行單位得依實際需要,分期訂定執行目標及執行方式。 |
十 | 水域巡邏人員裝備、機具及放置違規保管物處所,由本處淨水科提供
;陸域巡邏車輛由本處總務科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