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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09530144800 號函發布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員工值日規定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1 日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 員工值日,依本規定事項辦理。
本處值日分平常與假日兩種。
前項假日指星期六下午、星期日、規定放假之紀念日與節日或調整彈性放
假日。
本處值日室設總值日官、值日員:
 (一) 平常日總值日官及值日員,由本處用戶服務中心值班人員兼任,並
      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排訂次月之值日表送人事室查考。總值日官之輪
      值表由人事室排訂。
 (二) 假日總值日官、值日員,除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淨水
      場人員及女性同仁外,由本處八職等以上人員及服務中心人員當值
      ,並依組織系統表之順序輪派。
 (三) 營業分處依其需要,自訂輪值人員,但工作日及例假日輪值,每週
      不得超過一次。
 總值日官之輪值人員,按組織系統表之單位順序如左:
 (一) 處長室
 (二) 主任秘書室
 (三) 總工程司室
 (四) 生產科
 (五) 供水科
 (六) 業務科
 (七) 企劃科
 (八) 財務科
 (九) 物料科
 (十) 總務科
 (十一) 資訊室
 (十二) 勞工安全衛生室
 (十三) 會計室
 (十四) 人事室
 (十五) 職工訓練中心。
輪值表由人事室、用戶服務中心及分處兼辦人事人員按月編排,陳核後印
發輪值單位、值日人員,並分送財務科、會計室、政風室、人事室及本處
值日室。
輪值人員,如因故無法於輪值日輪值者應於輪值日期之前,自行覓妥職務
相當人員代理,並應填送「代理通知單」 (附件一) 經單位主管核轉人事
室登記備查,不得事後補辦請假。

附件一
┌──────────────────────────────┐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值日人員代理通知單         年   月   日     │
├──────────────────────────────┤
│本人原經核定       年       月       日輪值本處   日,茲因「│
│                                    」不能親自輪值,經依本處│
│值日人員註意事項第五條規定自行適請由          君代理,請惠辦│
│異動登記。                                                  │
├─────┬─────────┬────┬─────────┤
│單  位  主│                  │輪值人員│           (簽章) │
│          │                  ├────┼─────────┤
│管  核  定│                  │代理人  │           (簽章) │
├─────┴─────────┴────┴─────────┤
│                      此     致                             │
│                                                            │
│人事室                                                      │
└──────────────────────────────┘
……………………………………………………………………………………
┌──────────────────────────────┐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值日人員異動通知單         年     月      日│
├──────────────────────────────┤
│茲因         年         月      日輪值人員      君,因故業經│
│商  請君代理擔任,已通知本室有案,請惠辦值日費異動。        │
│                                                            │
│     此    致                                               │
│                                                            │
│                                                            │
│財務科                           人事室    啟               │
└──────────────────────────────┘
值日人員之職責:
 (一) 兼任本處安全管制官,統一指揮、協調本處暨所屬各營業分處、淨
      水場、發電所、駐衛警察隊、警衛室等單位之值日有關事宜,並應
      以電話作深夜查勤。
 (二) 緊急、突發事件之處理、連繫及報告。
 (三) 辦公時間外,應切實指導警衛人員,對本處範圍內、倉庫等重要設
      施場所,作深夜及不定時巡察。
 (四) 辦公時間外,高級長官或來賓之招待,及其他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五) 有關電話連繫、轉達、紀錄等事項。
 (六) 有關特別規定事項之督導處理。
假日值日時間,自當日上午九時起至翌日上午九時止,並以每日上午九時
為交接時間,各分處視其業務需要另訂日間或夜間之交接時間。
值日人員於辦公時間內,仍應在原工作崗位辦理原有職務工作,無論於辦
公時間內或辦公時間外值勤,均不得擅離,違者視情節之輕重,予以記過
以上之處分。
值日人員輪值適逢假日,其補休規定如左:
 (一) 星期日、規定放假之紀念日正調整彈性放假日全日擔任值日人員,
      准予一周內補休一日。各營業分處分三班輪值,每班准予一個月內
      補休半天。
 (二) 星期六全日擔任值日人員准予一個月內補假一天。各營業分處分二
      班輪值,每班准予一個月內補休半天。
 (三) 星期一至星期五值日人員補休半天。
      應予補休人員確因公務繁忙無法於一個月內補休者,得簽准延長一
      個月。
值日紀錄,應於每日上午九時交接後,由接班總值日官逕送人事室轉陳處
長核閱。
十一 
值日員應在值日室膳宿,由本處供給。如因供給膳食不便而改發餐費時
 ,用膳時間總值日官及值日員不得同時離開。平常日 (晚餐、早餐) ,
 例假日 (午餐、晚餐、早餐) 。
 前項餐費數目早餐費按員工每人十五元,午餐、晚餐費按員工每人三○
 元之標準支給,所需費用在本處超時工作報酬預算範圍內支給之。
十二 
值日人員津貼除餐費外,值日費比照台北市政府值日人員津貼標準支給
,各營業分處比照支給。
十三
值日室,應具有左列設備:
   (一)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總值日官之章。
   (二) 總值日官、值日員臂章各一個。
   (三) 手電筒壹支。
   (四) 內外線電話、各壹具。
   (五) 本處及台北市政府等有關單位電話號碼表 (含本處有關主管住址
        、電話) 各壹份。
   (六) 台北市區地圖一份、各單位當月輪值表壹份。
   (七) 緊急通報系統表壹份。
   (八) 總值日工作紀錄 (附件二) 。
   (九) 其他有關設備 (含桌、椅、床鋪、棉被、盥洗用品、文具等) ,
        由總務科經常檢查。每日派工友清掃,保持整潔。

附件二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總值日工作紀錄表
┌─┬──────┬───┬─┬───┬───┬──────┐
│日│            │      │天│      │交  待│            │
│  │  年  月  日│星期  │  │      │      │            │
│期│            │      │氣│      │事  項│            │
├─┼──────┴───┴─┴───┴───┴──────┤
│記│                                                      │
│事│                                                      │
├─┼──────────┬─┬──────────────┤
│  │                    │查│                            │
│建│                    │勤│                            │
│議│                    │人│                            │
│事│                    │員│                            │
│項│                    │簽│                            │
│  │                    │章│                            │
├─┼──────┬───┴┬┴────┬────┬────┤
│  │            │會政風  │          │交    值│        │
│首│            │室 (二) │          │總值日官│        │
│長├──────┼────┼─────┼────┼────┤
│核│            │ 人事單 │          │接    值│        │
│閱│            │ 位簽章 │          │總值日官│        │
└─┴──────┴────┴─────┴────┴────┘
本簿由接值總值日官於九時三十分前親送人事室 (第二股) 轉陳  處長
核閱。
十四
工程總隊參照本規定事項辦理。
十五
本規定事項提勞資會議通過。
十六
本規定事項經報府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