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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030783800 號函廢止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核發溫泉供應證書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證明溫泉業者之溫泉係由本處
供應,特訂定本要點並核發「溫泉供應證書」(以下簡稱本證書)。
附表圖檔:
二、
有關溫泉業者之營利行為不在本證書證明範圍。
三、
本證書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 使用場所地址。
 (二) 用戶名稱。
 (三) 業者名稱。
 (四) 源頭及泉別、口徑、支數。
 (五) 有效期限。
四、
凡使用由本處供應溫泉之溫泉業者得填具申請書並附下列文件,向本
處申請或補發本證書:
 (一) 溫泉用戶同意溫泉業者使用溫泉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 溫泉業者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三) 近期溫泉使用費繳費單據。 (新用戶可免附)
附表圖檔:
五、
本證書有效期限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作廢,有效期限屆滿
前一個月得再提出申請。
六、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通知註銷及收回本證書:
 (一) 懸掛場所與證書登載之使用場所地址不符。
 (二) 停止營業或欠繳溫泉使用費,經本處執行停止供應溫泉。
 (三) 任意竄改證書內容,或出借、出租、買賣、擔保、設定權利或
      以其他方法變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