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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132352600 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軍眷水費優待申請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一、
說明:
 (一) 凡持軍眷補給證之現役軍人家屬住宅飲用自來水,均可申請優待。
 (二) 所稱現役軍人家屬,其範圍如下: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3 其他依法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三) 軍人遺族持有卹亡給與令者,在領卹期間,其住宅使用自來水得申
      請優待。
 (四) 軍人因傷殘除役有卹傷給與令者,在領卹期間,其住宅使用自來水
      得申請優待。
 (五) 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其住宅使用自來
      水得申請優待。
 (六) 軍眷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拒絕或取消優待。
      1.與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
      2.住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
      3.軍人家屬關係變更,致不符優待情形者。
      4.拒絕本處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形者。
      5.拖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者。
      6.不遵本處營業章程致營業遭受損害者。
      7.有竊水行為者。
二、
應備之文件:
     (如附表一)
    ┌────┬─────┬───────┬───────┬─┐
    │        │          │              │              │備│
    │區    分│  證件名稱│法  令  依  據│發  給  機  關│  │
    │        │          │              │              │註│
    ├────┼─────┼───────┼───────┼─┤
    │現役軍人│1.軍眷補給│現役軍人家屬使│1.聯勤留守業務│  │
    │家屬    │  證      │用自來水優待付│  署          │  │
    │        │2.戶口名簿│費辦法第 5  條│2.鄉鎮區公所  │  │
    ├────┼─────┼───────┼───────┼─┤
    │軍人遺族│1.卹亡給與│現役軍人家屬使│1.國防部      │  │
    │        │  令      │用自來水優待付│2.鄉鎮區公所  │  │
    │        │2.戶口名簿│費辦法第 9  條│              │  │
    ├────┼─────┼───────┼───────┼─┤
    │軍人因傷│1.卹傷給與│現役軍人家屬使│1.國防部      │  │
    │殘除役  │  令      │用自來水優待付│2.鄉鎮區公所  │  │
    │        │2.戶口名簿│費辦法第 10 條│              │  │
    ├────┼─────┼───────┼───────┼─┤
    │支領軍人│1.軍眷補給│國軍退除役官兵│1.聯勤留守業務│  │
    │生活補助│  證      │支領退休俸或生│  署          │  │
    │費或退休│2.戶口名簿│活輔助費人員使│2.鄉鎮區公所  │  │
    │俸軍人家│          │用自來水優待付│              │  │
    │屬      │          │費辦法        │              │  │
    └────┴─────┴───────┴───────┴─┘
三、
申請手續:
 (一) 申請人持規定準備之文件,向本處客服中心或各營業分處服務股辦
      理申請 (可跨區受理) 。
 (二) 填寫軍眷水費優待申請書。 (申請書免費供應)
四、
申請方式:
親自或委託到場辦理、郵寄、網路申辦。
五、
注意事項:
 (一) 網路申辦屬預約申請,申請人須繳驗相關應備證件正本。
 (二) 郵寄申辦之用戶須檢附回郵信封及相關證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