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為便利機關、學校、團體參觀本處自來水設施,特訂定「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水源設施參觀須知」 (以下簡稱本須知) |
第 2 條 | 本須知所稱水源設施,係指淨水場、水庫、壩、堰、取水口、泉水系統。 |
第 3 條 | 機關學校團體接洽參觀時,應備函敘明參觀人數、參觀部門及時間,並檢
附參觀人員名冊 (格式附後) 指定領隊人。經本處核准並發給參觀證後,
始得進入參觀場所。
參觀證應由領隊佩戴於左上臂,參觀完畢其參觀證即由本處引導人員收回
交主管單位保管。
附名冊格式
(機關學校或團體全銜) 參觀臺北自來水水源設施名稱
┌───┬───┬───────┬───────┬──────┐
│職 稱│姓 名│住 (居) 所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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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 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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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職稱係填寫原服務單位之職稱。
二 第一名領隊左邊仍應加填原服務單位職稱。
三 住 (居) 所係分家庭為住所、服務單位地址為居所,填住所或居
所地址可任擇其一。
附表圖檔: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源設施參觀人員名冊格式 |
第 4 條 | 機關、學校、團體各界參觀人員在參觀所在之行為應負保證責任。並應切
實負責維持其參觀人員之秩序。 |
第 5 條 | 參觀人員至水源地出入口時,應先將核准公文及參觀證交警衛或管理人員
查核登記後,由本處所派引導人員引導參觀。 |
第 6 條 | 參觀人員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 聽從本處人員引導參觀,不得單獨行動,藉故逗留或從事其他活動。
二 不得攝影或測繪。
三 不得攜帶攝影器材、牲畜、武器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參觀場所。
四 不得亂擲果皮、紙屑。
五 不得攀折花木。
六 不得擅動水源設施。
七 不得有貽害水源水質之行為。
八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第 7 條 | 參觀人員違反第六條之規定時,本處引導人員或警衛人員應即行勸導糾正
或停止其參觀。
如有危害水源安全,並得移請治安機關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