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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廢止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臺北市政府府水企字第 10432651501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搶修指揮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1 日
第    1    條
為執行本市平戰時自來水之維護搶修,以達到供水無虞匱乏之任務,特依
據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設置台北市自來水搶修指揮中心 (以
下簡稱本指揮中心) ,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指揮中心轄自來水搶修第一、二大隊。隸屬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其組
織系統如附表一。

附表一

              台北市自來水搶修指揮中心編組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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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台 北 市 政 府  │
                    └────┬────┘
                              │
                    ┌────┴────┐
                    │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
                    └────┬────┘
                              │
                              │
                ┌──────┴──────┐
                │ 台北市自來水搶修指揮中心 │
                └──────┬──────┘
                              │
                              │
    ┌────────────┴────────────┐
    │                                                  │
    │        ┌──────┐    ┌──────┐      │
    │        │水管工程商技│    │台北自來水事│      │
    │        │術   員   工│    │業處技術員工│      │
┌─┴──┐↙└──────┘    └──────┘↘┌─┴──┐
│第二大隊│                                        │第一大隊│
└─┬──┘                                        └─┬──┘
    │                                                  │
┌─┼─┬─┬─┐                      ┌─┬─┬─┬─┼─┐
│  │  │  │  │                      │  │  │  │  │  │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一  二  三  四  五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中  中  中  中  中                      中  中  中  中  中  中

隊  隊  隊  隊  隊                      隊  隊  隊  隊  隊  隊
第    3    條
本指揮中心置主任,由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處長兼任,綜理本指揮中心全
般業務,並置副主任,由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副處長與臺灣區水管工程同
業公會台北辦事處主任分別兼任,襄助主任處理業務。
第    4    條
本指揮中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
長、小隊長、隊員,並得僱用幹事。
第    5    條
本指揮中心,就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技術員工,編為第一大隊,計轄六個中
隊,另由警察局負責就臺灣區水管工程同業公會台北辦事處所屬技術員工
,編為第二大隊,計轄五個中隊,其編組人數如附表二。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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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 北 市 自 來 水 搶 修 指 揮 中 心 編 制 表        │
├──────────┬───┬───┬───────────┤
│ 職              稱 │職  等│員  額│備                  考│
├──────────┼───┼───┼───────────┤
│ 主              任 │兼  任│ (一) │由台北自來水事業處長  │
│                    │      │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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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由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副處│
│ 副      主      任 │兼  任│ (二) │長及臺灣區水管工程同業│
│                    │      │      │公會台北辦事處主任兼任│
├──────────┼───┼───┼───────────┤
│ 總      幹      事 │兼  任│ (一) │                      │
├──────────┼───┼───┼───────────┤
│ 副    總   幹   事 │專  任│ (一) │                      │
│                    │      │      │                      │
├──────────┼───┼───┼───────────┤
│ 幹              事 │兼  任│ (二) │                      │
├──────────┼───┼───┼───────────┤
│ 大      隊      長 │兼  任│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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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大   隊   長 │兼  任│ (五) │五個營業區主任兼任    │
├──────────┼───┼───┼───────────┤
│ 中      隊      長 │兼  任│(十一)│                      │
├──────────┼───┼───┼───────────┤
│ 副    中   隊   長 │兼  任│(十一)│                      │
├──────────┼───┼───┼───────────┤
│ 小      隊      長 │兼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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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隊              長 │兼  任│(三九 │每中隊三六人          │
│                    │      │ 六)  │                      │
├──────────┼───┼───┼───────────┤
│ 合              計 │      │(四六 │                      │
│                    │      │ 四)  │                      │
└──────────┴───┴───┴───────────┘ 
第    6    條
本指揮中心,第一、二大隊,有關召集、訓練、點驗及平戰時服勤辦法,
悉依動員時期民防團隊,編訓服勤實施辦法辦理。
第    7    條
本指揮中心,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由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列入年度預算。
第    8    條
本指揮中心辦事明細表另定之。
第    9    條
本組織規程,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