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 資訊系統作業程序及責任
(一)關鍵資訊系統(資訊系統分類分級與鑑別機制等級「高(等級 3)
」以上)應訂定作業程序,除載明執行作業規定外,應包含不正常
停機及發生錯誤或遭遇非預期性問題時之處理。
(二)測試與正式作業資訊系統應分開處理,避免作業軟體或資料遭意外
竄改或不當使用。
(三)資訊業務委外時,應於事前審慎評估可能之潛在安全風險,並與廠
商簽訂適當之資訊安全協定,將安全管理責任相關事項納入契約條
款。
(四)委外人員資訊系統使用權利應經適當控管;委外期間結束後,應立
即收回該項權利。
(五)各項資訊系統和文件,系統管理者和使用者應正確操作與使用。 |
十、 | 日常作業之安全管理
(一)對於資訊系統作業中斷及更正等異常事項,應予記錄。
(二)重要資訊系統應隨時監測作業環境狀況。 |
十一、 | 電腦病毒及駭客防範
(一)電腦應設定密碼保護、安裝防毒軟體,並即時更新系統與軟體漏洞
修補。
(二)防毒軟體應更新病毒碼特徵,除線上即時防護外,每月至少實施一
次完整檔案掃瞄。
(三)業管之電腦系統應每年至少實施二次弱點檢核,防止被駭客入侵而
影響業務運作及損害信譽。 |
十二、 | 稽核存錄
(一)資訊系統應啟動稽核存錄功能,留存帳號登入、登出與特殊權限使
用等電腦稽核紀錄(log)。
(二)電腦稽核紀錄應予妥善保護,防止未經授權之存取、竄改與刪除。
(三)資訊系統安全等級高之電腦稽核紀錄,至少應保留六十天以上。 |
十三、 | 軟體使用
(一)使用軟體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
(二)廠商提供之套裝軟體應儘可能避免自行變更或修改。 |
十四、 | 個人資料保護
(一)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審慎處理及保護個人資
訊。
(二)資訊系統應合理留存個人資料之新增、修改、刪除、資料匯出、
列印等活動之操作紀錄。
(三)處理含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除了執行業務所必要者外,應避免
提供資料整批匯出功能。 |
十五、 | 資料備份
(一)應準備適當及足夠容量,定期執行必要之資料及軟體備份。
(二)備份資料應定期測試以確保其可用性。 |
十六、 | 電腦媒體之安全
(一)可隨時攜帶及移動的電腦媒體,於儲存含有機密性、敏感性或個
人資料檔案時,應加密或以密碼保護。
(二)保存重要資料檔案之儲存媒體應以安全之方式保存(例如:儲存
於上鎖之箱櫃)。
(三)儲存機密性、敏感性或個人資料檔案之媒體,當不再繼續使用時
,應以實體破壞或燒毀等安全方式處理。 |
十七、 | 資料及軟體交換之安全
(一)機關間或與往來對象進行例行性資料或軟體交換,應訂定交換協
定將機密性及敏感性或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事項及有關人員
責任列入。
(二)電腦媒體運送及傳輸過程應有妥善之安全措施,以防止資料遭破
壞、誤用或未經授權之取用。 |